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诺力股份”)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提交的《诺力股份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份回购的实施,有利于增强投资者信心,保护投资者利益。因此,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3、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26.07元/股。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情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因此,本次回购方案具有可行性。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法合规,具备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签署页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