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10 证券简称:麒盛科技 公告编号:2020-037
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标的名称:厚美施大健康产业一期投资(嘉兴)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暂定名,具体以注册登记为准,以下简称“合伙企业”)。
投资金额:厚美施大健康产业一期投资(嘉兴)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20,100万元,其中麒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拟自行或设立子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人民币10,000
万元,出资比例为49.75%。
特别风险提示:本次投资可能受到宏观经济、国内外金融环境、相关行
业周期、监管政策、投资标的经营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以及合伙企业
所投资标的各自存在的投资、决策等风险,可能面临投资收益存在不确
定性的风险、投资后无法实现预期收益甚至损失投资本金的风险。
一、 投资概述
(一) 投资基本情况
公司拟自行或设立子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与基金管理人创见(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他有限合伙人共同发起设立厚美施大健康产业一期投资(嘉兴)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为准)。投资金额为:10,000万元人民币。
基于智能感知、大数据分析等技术,公司决心打造集康养、医疗、护理和居家照护为一体的“居家养医护结合”养老新模式,为老年人群体提供健康预测、
生活干预、健康管理、日常养老生活护理等综合服务。因此公司投入该项目,借助项目力量,通过资本整合模式,间接助力居家养医护新模式落地并向全国推广。这对公司未来融合相关技术于智能化睡眠系统方案及产业布局具有重要意义,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二)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属于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二、普通合伙人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创见(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3、法定代表人:任峰
4、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0万元
5、成立日期:2015年03月23日
6、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4号B区3号楼4层402室
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33553205XL
8、经营范围:投资管理;项目投资;资产管理;投资咨询。(“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公司与上述普通合伙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其他有限合伙人的基本情况
(一)、中华老龄福利开发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中华老龄福利开发有限公司
2、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3、法定代表人:胡卓尔
4、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0万元
5、成立日期:1993年5月13日
6、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67号银都大厦910室
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0013829B
8、经营范围:老年福利项目技术的研究与开发;老年生活保健用品的研制;健康管理、健康咨询(须经审批的诊疗活动除外));经济技术交流与信息咨询、服务;投资及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信息咨询(中介服务除外);医药技术咨询;饲料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技术培训(不得面向全国招生);批发、零售汽车(其中小轿车直接销售至最终用户);日用品、钢材、工艺品、建筑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服务;销售自行开发后的产品。(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中关村大数据产业联盟
1、组织名称:中关村大数据产业联盟
2、社会组织类型:社会团体
3、法定代表人:赵国栋
4、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万元
5、成立日期:2016年1月14日
6、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甲28号D座05A-5119
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10000MJ0117179U
8、业务范围:开展相关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市场对接,咨询培训与会展,政府委托事项,国际交流合作。
四、投资协议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厚美施大健康产业一期投资(嘉兴)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具体以注册登记为准)
2、注册地址:尚待拟定
3、经营范围:实业投资、股权投资、投资咨询(具体以注册登记为准)
4、本次合伙企业备案登记情况:合伙企业将在依法设立后,按要求时限完成备案登记。
5、企业性质:有限合伙企业
6、合伙期限:7年
7、管理人:全体合伙人确认,本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创见(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管理人并对本合伙企业承担最终管理责任。
8、合伙人出资情况:普通合伙人创见(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拟出资人民币100万元,拟持有0.49%的财产份额;公司或拟设立的子公司拟出资人民币10,000万元,拟持有49.75%的财产份额;中华老龄福利开发有限公司拟出资人民币5,000万元,拟持有24.88%的财产份额;中关村大数据产业联盟拟出资人民币5,000万元,拟持有24.88%的财产份额。
9、投资方向:本合伙企业主要投资于公司主业相关的新产品、新技术、新模式、新渠道以及康养、医疗、护理、居家养医护新模式及新应用场景等方向。聚焦包括智能床、智能感知、床旁康复、床旁快检、数据平台及专业服务等产业领域。
10、投资业务:本合伙企业设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由普通合伙人提名及委派,委员人数不低于叁(3)人(普通合伙人有权自行确定委员具体人数)。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投资团队提交的投资项目(及其退出)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及议事规则依据普通合伙人制定的相关规则执行,并确保本合伙企业投资按市场化运作。
11、合伙企业管理模式:全体合伙人确认普通合伙人作为管理人负责本合伙企业的投资管理运营。投资期内,按照每一有限合伙人的认缴出资的2.0%计算而得的年度管理费总额。投资期终止或提前终止之后,按照每一有限合伙人在届时本合伙企业尚未退出的所有投资项目中所支付的投资成本(包括投资期终止后对该等已投资项目须投入的后续投资成本)之2.0%计算而得的本年度管理费总额。
12、投资限制:本合伙企业不得(1)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2)投资于房地产、二级市场股票、期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经营贷款和资金拆借业务;(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
资;(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13、有限合伙人退伙:在本合伙企业解散之前,有限合伙人不得退伙或提出提前收回实缴资本的要求。有限合伙人放弃其在适用法律下可能享有的无需普通合伙人书面同意即可自动退伙的权利。本合伙企业不因有限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发生被视为当然退伙的情形(包括有限合伙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等)而被解散并清算。
(二)收益分配
1、分配:
来源于某一投资项目所得的可分配收入应在所有参与该投资项目的合伙人间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分配(每一分配顺序中各参与分配的合伙人之间按照投资成本分摊比例划分):
(1)返本:100%返还截至到分配时点各合伙人累计实缴资本(包括但不限于截至该时点的筹建费用和合伙企业营运费用在内的所有已发生费用),直至各合伙人均收回其实缴资本,本次分配不足的部分累计进下一次分配时合伙人之累计实缴资本;
(2)优先回报:在返还截至到分配时点有限合伙人的累计实缴资本之后,100%向有限合伙人进行分配(该项分配称为“优先回报”),直至各有限合伙人之实缴资本实现8%年度单利率收益(按照从提款通知之后实缴日期起算到分配时点为止),本次分配不足的部分累计进下一次分配时有限合伙人累计优先回报;
(3)普通合伙人追补:如在向有限合伙人支付累计优先回报后仍有余额,则应100%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直至达到优先回报/80%×20%的金额,本次分配不足的部分累计进下一次分配时普通合伙人累计回报;
(4)80/20收益分配:以上分配之后的余额的80%归于有限合伙人,20%归于普通合伙人。
如果处置某投资项目所得的可分配收入不足以全额支付以上(1)或(2),则在有限合伙人间按照投资成本分摊比例进行分配。普通合伙人根据以上(3)至(4)所得金额称为“普通合伙人绩效分成”。普通合伙人应当根据自身的工作安排,决定普通合伙人绩效分成的支付对象。本合伙企业应当按照普通合伙人的决定,将普通合伙人绩效分成的一定比例或者全部支付给普通合伙人及/或普通
合伙人的关联方。
本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届满前,普通合伙人有权单方决定,在符合适用法律及本协议约定的情况下,以现金或有价证券作出分配。
本合伙企业从投资项目之退出获得的资金不可用于再投资。
2、费用收入及其分配
普通合伙人/管理人或其各自关联人士因本合伙企业的某投资项目而收到的交易终止费或补偿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在联合投资的情况下,该等费用应在各联合投资实体之间按照投资比例分配)在扣除相关税负及合理开支后的余额(“费用收入”),归本合伙企业所有。
如该等费用收入是以股份、股票期权等非现金资产方式支付,则普通合伙人应于下列事项其中较早发生者将其分配至本合伙企业账户:(1)该等非现金资产变现之日;(2)投资期根据本协议终止或提前终止之日;(3)本合伙企业解散之日;或(4)该等非现金资产可上市流通之日。
费用收入应首先用于抵消本合伙企业对该投资项目的费用支出,其次用于冲抵各有限合伙人应承担的管理费,结余部分归本合伙企业所有。
3、非现金分配
在本合伙企业解散清算前,普通合伙人应尽最大努力将本合伙企业的投资变现、避免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但如普通合伙人判断认为非现金分配更符合全体合伙人的利益,则在符合适用法律的前提下,普通合伙人可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在非现金分配时,如所分配的非现金资产为公开交易的有价证券,则以自分配完成之日前拾伍(15)个证券交易日内该等有价证券的平均交易价格确定其价值;对于其他非现金资产,普通合伙人应聘请独立的第三方进行评估而确定其价值。
本合伙企业进行非现金分配时,普通合伙人应负责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