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09 证券简称:禾丰牧业 公告编号:2020-040
辽宁禾丰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注销原因:因激励对象虞红兵、姜华、马冬梅、张鹏、王海滨已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因 31 名激励对象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个人绩效考核不符合全部解除限售要求,根据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对以上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 24.45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 本次回购注销股份具体情况:
回购股份数量(万股) 注销股份数量(万股) 注销日期
24.45 24.45 2020 年 5 月 19 日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辽宁禾丰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27 日召开
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0 日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虞红兵、姜华、马冬梅、张鹏、王海滨因离职已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3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不符合全部解锁要求,根据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公司拟回购注销上述 36 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24.45 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0265%。因
公司 2018 年年度权益分派已于 2019 年 6 月 13 日实施完毕,本次限制性股票回
购价格调整为 4.67 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及其他指定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公司已根据法律规定就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履行通知债权人程序,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0),就本次回购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事宜通知债权人,公司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公告披露之日起 45 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截至申报期间届满之日,公司未收到任何公司债权人向公司提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因激励对象虞红兵、姜华、马冬梅、张鹏、王海滨已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将上述 5 人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5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因 22 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为“B”,当期解除限售比例为 80%;因 9 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为“C”,当期解除限售比例为 60%;公司将上述31人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9.45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上述合计回购注销 24.45 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次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的0.0265%。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虞红兵、姜华、马冬梅、张鹏、王海滨等 36人,合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24.45 万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 1,009.75 万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开立了股份回购专用账户,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对上述36 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24.45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过户手续。预计本
次限制性股票于 2020 年 5 月 19 日完成回购注销,公司后续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
变更登记手续。
三、本次回购注销前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类别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数 本次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股份 17,997,291 -244,500 17,752,791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904,307,105 904,307,105
合计 922,304,396 -244,500 922,059,896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价格调整、回购注销及解除限售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次回购价格调整已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且调整方案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调整合法、有效;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尚需取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以及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回购注销手续,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减资及股份注销登记相关手续。
六、上网公告附件
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辽宁禾丰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