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06 证券简称:东方电缆 公告编号:2025-006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签订对外投资协议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投资项目名称: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拟与北海市铁山港(临
海)工业区管理委员会签订《投资协议》,拟在北海市铁山港(临
海)工业区投资深远海输电装备项目(暂定名)
● 协议对方名称:北海市铁山港(临海)工业区管理委员会
● 拟投资总额:约 20 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额约 7 亿元,分三期建
设,其中一期项目计划投资 3 亿元;二期项目计划投资 7 亿元;三
期计划投资 10 亿元(该金额为预算金额,具体投资金额以后续可行
性研究报告及实际投资金额为准)
● 特别风险提示:
1、本次签订的投资协议所涉及的项目用地需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 及正常规定的用地程序办理,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 使用权能否竞得、土地使用权的最终成交面积、价格及取得时间存在不确 定性。
2、投资协议所涉及项目的实施,尚需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办理项目 备案、环评审批、建设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前置审批工作,如因国家或
地方有关政策调整、项目备案等实施条件因素发生变化,该项目的实施可能存在变更、延期、中止或终止的风险。
3、协议中的项目投资金额、项目建设规模等数值均为预估数,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建设规模等存在不确定性,并存在实际投资金额与项目投资计划产生差异的风险。协议中的投资金额并不代表公司对未来业绩的预测,亦不构成对投资者的业绩承诺。
4、项目建设受宏观经济、行业环境、市场竞争、经营管理等因素的影响,可能面临一定的项目实施风险和业务经营管理的风险。
5、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投资总金额在连续 12 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因此本次对外投资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投资背景
在双碳目标的推动下,中国海上风电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技术不断进步,市场规模持续扩大,未来将成为中国能源结构优化和碳中和目标实现的重要推动力。
近些年,走向深远海则成为主要趋势之一:(1)发展深远海风电对保障能源安全,推动能源转型具有重要意义;(2)发展深远海风电可巩固海洋主权,构筑权利屏障;(3)发展深远海风电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有力抓
手,促进产业升级。2025 年 1 月 2 日,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进一 步加
强海上风电项目用海管理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海风项目开发范围,助推海风建设向深远海迈进,随着深远海相关管理办法逐步落地,预计“十五五”周期项目开发效率有望提升。
广西风能资源富集,陆上风电可开发规模超 1 亿千瓦,海上风电可开发规模超 5000 万千瓦。《广西可再生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明确指出,要重点发展风电产业,打造以北部湾风电基地为重点,打造全链条风电产业集群。
2024 年 7 月 19 日,国家能源招标网发布《国电电力广西风电开发有
限公司海上风电竞争性配置技术服务公开招标项目招标公告》,涉及项目容量达 6500MW。广西深远海海上风电项目实施地点位于北部湾海域,总规划容量 13.4GW,分为两个标段。标段Ⅰ规划装机总容量约 690 万千瓦,标段Ⅱ规划装机总容量约 650 万千瓦,广西深远海海风开发潜力较大。
东盟作为世界第五大经济体,在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对能源供应也有着巨大的需求,能源转型合作是中国一东盟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广西作为面向东盟开放合作的前沿和窗口,与东盟国家交往日益密切,双边贸易规模快速壮大,且各类园区设立中国—东盟产业合作区并出台了系列惠企政策。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电缆”)与北海市人民政府、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过协商,本着“依法合规、互惠互利、合作共赢、共谋发展”的原则拟分别签订合作协议,积极响应国家新能源产业政策和发展战略,以北海市新能源产业发展布局为契机,充分发挥各自在资源、产业、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的优势,开展广领域、多层次、全方位的合作,促进共赢发展,共同推进公司与北海市铁山港的深远海输电装备项目。
二、对外投资概述
为加快推动海洋领域科技创新及引领,公司拟与广西北海市铁山港(临海)工业区管理委员会签订《投资协议》,就公司在北海市铁山港(临
海)工业区投资深远海输电装备项目达成合作意向。该项目计划总投资约20 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额约 7 亿元(最终投资金额以后续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际投入额为准),分三期建设。
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10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 19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拟签订对外投资协议的议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投资总金额在连续 12 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因此本次对外投资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董事会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项目具体实施,签订投资协议、办理相关事项手续、签署相关文件等。
三、协议对方基本情况
1、名称:北海市铁山港(临海)工业区管理委员会
2、地址: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政府大院政务大楼
3、法定代表人:熊建华
4、失信被执行人说明:北海市铁山港(临海)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5、关系说明:公司与北海市铁山港(临海)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四、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北海市铁山港(临海)工业区管理委员会
乙方: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深远海输电装备项目
2、项目投资额:项目总投资额约 20 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额约 7
亿元(具体投资金额以实际投入为准)。
3、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分三期建设,其中一期项目计划投资 3 亿元;二期项目计划投资 7 亿元;三期计划投资 10 亿元,在一、二期土地范围内建设智能化运维平台,建成后提供深远海智能敷设、运维装备等系统解决方案。
4、项目地址:项目拟选址于铁山港(临海)工业区,用地面积约 210亩(最终以正式出红线图的亩数为准),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由政府相关部门完成土地的收储工作后进行招拍挂,乙方参与竞买摘牌,相关具体情况最终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所载明的为准。
(二)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负责协助乙方依法办理项目申请、审批及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申领营业执照等事宜,协助乙方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相关许可手续。
2、甲方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及单位落实项目选址红线外的配套道路、给水、排水、供电、通讯、天然气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土地平整。
3、自乙方缴纳征地预申请保证金 1 个月内,甲方启动项目用地征收、供地工作;若乙方依法竞得(取得)项目用地使用权的,甲方协助乙方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及相关手续。
4、甲方协助乙方争取国家、广西壮族自治区及北海市等各级投资优惠政策,依法及时为乙方办理相关手续。同一项目扶持事项的优惠政策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优惠条件和程序。
5、甲方为乙方投资建设提供要素保障,在项目用地及配套万吨级及以上公共码头方面提供保障。
(三)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在北海市铁山港区内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子公司承接本合同项下乙方的所有权利义务、按本合同约定继续履行投资建设。
2、乙方依法竞得(取得)项目用地使用权后,按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及时缴足土地出让金。
3、乙方应严格按照经甲方和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规划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项目用地的规划;如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改变规划的,应按规定申请办理规划变更手续,待有关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4、项目竣工后,乙方应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经验收合格后乙方方可正式生产。
5、项目用地在项目建成投产前原则上不能直接、间接转让或抵押。若因特殊情况确需全部或部分转让的,需经甲方书面同意,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有优先受让权;在项目建成投产之前确需以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需提前告知甲方,且抵押所得款项只能用于本合同约定的项目建设。
(四)合同解除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可予以终止或解除:
(1)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或双方无法履行合同;
(2)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致使一方或双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
(3)项目用地产权及使用权依法被征收、征用或收回;
(4)一方违约,守约方已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乙方未能依法竞得(取得)项目用地使用权的;
(6)北海市国土空间规划依法调整,致使一方或双方无法继续履行
合同;
(7)本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乙方仍未在北海市铁山港区内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
(8)法律规定的其它可终止或解除合同的情形。
2、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双方协商处理。如因一方违约造成合同终止或解除,守约方还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五)违约责任
1、若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做好项目的配套基础设施,导致乙方无法按期进场施工建设,乙方有权顺延相应的开工建设期限。
2、若乙方擅自改变项目用地用途,或者直接、间接转让、出租或抵押项目用地使用权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若乙方取得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后由于自身原因未依法进行开发建设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逾期两年不按规定进行建设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提请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收回土地。
(六)其他
1、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若有不一致之处,以补充合同约定为准。
3、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五、本次对外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深远海输电系统是深远海能源开发的关键支撑。公司本次拟投资建设深远海输电装备项目,符合公司中长期战略规划,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在高端海缆、绝缘料、超高压系统附件、深远海先进海洋施工装备、深远海输电系统实施监测及运维等领域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能力,加快推动海洋领域科技创新,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和未来整体盈利能力,实现公司可持续高质量发展,为我国深远海能源事业和双碳战略目标的加速实现贡献力量。
本次协议的签订不会对公司当年的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目前项目尚处于前期阶段,项目落地、建设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短期内对公司的经营业绩无重大影响。从长远发展的战略方向而言,广西深远海输电装备项目的建设将精准发力支持中国—东盟产业合作区建设,充分发挥广西沿边临港优势,助力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建设。相关产业项目建成后将对公司未来的业务发展带来积极影响。
六、对外投资的风险分析
1、本次拟签订的协议为双方针对拟投资项目达成的合作协议,投资协议项下具体投资事项的实施尚需合作双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