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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606 沪市 东方电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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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电缆:东方电缆关于拟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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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606    证券简称:东方电缆    公告编号:2024-028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投资项目名称: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拟与莱州市人民政
      府签订《投资合作协议》,拟在山东省烟台莱州市投资建设高端
      海缆系统北方产业基地项目(暂定名)

      协议对方名称:莱州市人民政府

      拟投资总额:约 15 亿元(该金额为预算金额,具体投资金额以后
      续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际投资金额为准)

      特别风险提示:

  1、本次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所涉及的项目用地需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正常规定的用地程序办理,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能否竞得、土地使用权的最终成交面积、价格及取得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2、投资合作协议所涉及项目的实施,尚需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环评审批、建设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前置审批工作,如因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项目备案等实施条件因素发生变化,该项目的实
施可能存在变更、延期、中止或终止的风险。

  3、协议中的项目投资金额、项目建设周期等数值均为预估数,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建设周期等存在不确定性,并存在实际投资金额与项目投资计划产生差异的风险。协议中的投资金额并不代表公司对未来业绩的预测,亦不构成对投资者的业绩承诺。

  4、项目建设受宏观经济、行业环境、市场竞争、经营管理等因素的影响,可能面临一定的项目实施风险和业务经营管理的风险。

  5、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对外投资概述

  根据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电缆”)“十四五”产业体系战略规划,公司拟与山东省烟台莱州市人民政府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就公司在莱州市投资建设高端海缆系统北方产业基地项目达成合作意向。该项目计划总投资约 15 亿元(最终投资金额以后续项目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际投入额为准),主要生产交直流海缆及其他特种海洋装备产品。

  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3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 14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拟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的议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董事会将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项目具体实施,签订投资协议、
办理相关事项手续、签署相关文件等。

  二、协议对方基本情况

  1、名称:莱州市人民政府

  2、性质:地方政府机构

  3、失信被执行人说明:莱州市人民政府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4、关系说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与莱州市人民政府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莱州市人民政府

  乙方: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一)项目概况

  1、项目规模:项目计划总投资约 15 亿元,固定资产投资不少于 8 亿
元(具体投资金额以实际投入为准),建设高端海缆系统北方产业基地,主要生产交直流海缆及其他特种海洋装备产品。

  2、项目地址:项目用地选址位于莱州市朱旺港区的工业用地。

  3、项目主体:项目由东方电缆、或其全资、控股子公司进行投资建设。
  (二)甲方责任义务

  1、甲方成立项目推进领导小组,为乙方项目的落地、建设和运行提供全程服务。

  2、甲方提供项目用地支持,基础设施配套满足项目建设条件。

  3、甲方负责租赁位于朱旺港区的码头,以年为租期并按年计算租金的方式转租给乙方作为乙方生产运营的必备配套,租期自乙方项目整体投产,码头开始使用之日起算。

  4、甲方全力协助乙方办理项目立项、用地规划选址、能评、环保和水
保审批、施工许可、用电等项目开工建设所需的相关手续和合法合规性文件。

  (三)乙方责任义务

  1、乙方通过招拍挂获得项目土地使用权,合理规划,节约用地,充分发挥土地效益。

  2、乙方在企业运营管理过程中,要守法经营,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和与甲方协商确定的各项规定。

  3、乙方设备制造过程中的协作配套项目,在同等市场条件下,原则上采用“产业辐射、就近配套”的原则。

  (四)违约责任

  1、若因甲方原因造成项目不能按本协议约定时间进行开工建设或建成运营的,双方应及时沟通,充分协商。

  2、若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建设产业项目,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五)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共同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其他

  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四、本次对外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投资建设高端海缆系统北方产业基地项目,符合公司中长期规划和战略,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高端海缆及特种海洋装备产品的制造水平,增强产品竞争优势,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和未来整体盈
利能力,实现公司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本次协议的签订不会对公司当年的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目前项目尚处于筹建阶段,项目建设周期尚存在不确定性,短期内对公司的经营业绩无重大影响。从长远发展的战略方向而言,项目建成后将为公司未来的业务发展带来积极影响。

  五、对外投资的风险分析

  1、本次拟签订的协议为双方针对拟投资项目达成的合作协议,投资协议项下具体投资事项的实施尚需合作双方进一步落实,并分别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本次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所涉及的项目用地需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正常规定的用地程序办理,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能否竞得、土地使用权的最终成交面积、价格及取得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3、投资合作协议所涉及项目的实施,尚需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环评审批、建设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前置审批工作,如因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项目备案等实施条件因素发生变化,该项目的实施可能存在变更、延期、中止或终止的风险。

  4、投资合作协议中的项目投资规模、建设规模、预计产值等数值为计划数或预估数,存在不确定性,不构成对股东的业绩承诺。

  5、公司将根据合作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四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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