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06 证券简称:东方电缆 公告编号:2024-018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相关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19 日召开第
六届董事会第 12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及制定、修 订相关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制定、修订原因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结合 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关制度,并对部分制度进行了修订。
二、本次具体制定、修订制度
序号 制度名称 制度类型 审议批准机构
1 《公司章程》 修订
2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修订
董事会
3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修订
股东大会
4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制定
5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6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制定
7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修订
8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修订
9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修订 董事会
10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修订
11 《内部控制制度》 修订
12 《内部审计制度》 修订
13 《对外捐赠、赞助管理办法》 制定
14 《合规管理制度》 制定
上述管理制度的制定及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1-5 项制度尚需提交 2023 年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 2024 年 3 月 21 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披露的相关制度文件。
三、《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
序号 公司章程(修订前) 公司章程(修订后)
第二十六条 …… 第二十六条 ……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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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2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时股东大会: 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 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总额1/3时; 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六)独立董事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议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向董
事会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行使该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职权的,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
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3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
反馈意见。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
意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4 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比例不得低于10%。
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一百零一条 …… 第一百零一条 ……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理人员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 人员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或监
或监事会时生效: 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监事辞职导致董事会、 (一)董事、监事辞职导致董事会、监事
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5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 (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
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 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一;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
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 合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独立董
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 ……
第一百零七条 本章程第五章第一节 第一百零七条 本章程第五章第一节的
的内容适用于独立董事。担任公司独 内容适用于独立董事。担任公司独立董
立董事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事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 (一)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 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
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 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
6 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
的董事。 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二)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 (二)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
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
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
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 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侵害。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
(三)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 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三)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
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 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
人的影响。公司独立董事最多在五家 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
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 响。公司独立董事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
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 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
(四)公司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 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
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四)公司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
(会计专业人士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 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五)独立董事出现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