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
的法律意见
电话:0571-86508080 传真:0571-87357755 邮编:310016
浙江省杭州市新业路 200 号华峰国际大厦 10 楼
目录
释义......3
正文......6
一、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准和授予......6
二、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7
三、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8
四、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9
五、 其他事项......10
六、 结论意见......10
释义
除非另有定义,在本法律意见中,下列术语或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序号 简称 全称
1 纵横通信或公司 指 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 《激励计划(草案)》 指 《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草案)》
3 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 指 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
4 股票期权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
条件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5 激励对象 指 本激励计划中获授股票期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
6 授权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权日必须
为交易日
7 行权 指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条件在有效期限内
行使权利,以特定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行为
8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
易日
9 有效期 指 自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
完毕之日止
10 等待期 指 股票期权授权完成登记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
间的时间段
11 行权价格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励对
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12 行权条件 指 根据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
的条件
13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4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5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修正)
16 《公司章程》 指 现行有效的《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7 《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指 《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
18 指 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会
19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21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22 本所 指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23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24 本法律意见 指 本份《关于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
德恒【杭】书(2023)第 11037 号
致: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接受纵横通信委托担任本次纵横通信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纵横通信股权激励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出声明如下:
1. 本所律师承诺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事实,根据纵横通信提供的文件以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 本所已得到纵横通信的保证,其已提供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有副本与正本一致,所有文件和材料上的签名与印章都是真实的,并且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要的全部事实材料;
3.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4. 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
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5. 本法律意见仅供纵横通信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6.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予以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的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正文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准和授予
(一) 2023 年 11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订<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其中,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虞杲为公司董事,均作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二) 2023 年 11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订<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初步核查后认为:列入本次股权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 2023 年 11 月 21 日,纵横通信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公
司提供了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杭
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订<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四) 2023 年 11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向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5 名激励对象授予 295.00 万份股票期权,确定以 2023 年 11
月 29 日为首次授予日,行权价格为 15.41 元/股。董事虞杲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此议案回避表决。
(五) 2023 年 11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向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
(一)授予对象与授予数量
2023 年 11 月 21 日,纵横通信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提供
了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订<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2023 年 11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向符
合条件的 5 名激励对象授予 295.00 万份股票期权,确定以 2023 年 11 月 29 日为
首次授予日,行权价格为 15.41 元/股。董事虞杲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此议案回避表决。
2023 年 11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行权价格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根据纵横通信 2023 年 11 月 3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
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及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为 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