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90号11层A1105-A1108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暨
2017 年半年度财务报表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2号楼24层)
二〇一七年八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7年8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
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纵横通信”、“发行人”、“本公司”或“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同时,本公司另有如下重大事项提请投资者注意:
一、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的承诺、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
(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公司股东苏维锋、林爱华承诺:自纵横通信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纵横通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纵横通信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纵横通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纵横通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苏维锋或林爱华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纵横通信股份。本人所持纵横通信股份在上述禁售期满后两年内依法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纵横通信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至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纵横通信上市后六个月内若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持有纵横通信的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2、公司股东张丽萍、苏庆儒、林炜承诺:自纵横通信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纵横通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纵横通信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3、公司股东吴海涛、濮澍、吴剑敏、贾立明、朱劲龙、夏鹏飞、柯文斌、魏世超、林婷亚分别承诺:自纵横通信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纵横通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纵横通信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此外,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吴海涛、濮澍、吴剑敏、贾立明、朱劲龙、魏世超还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本人在纵横通信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纵横通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纵横通信股份。此外,担任公司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吴海涛、濮澍、贾立明、朱劲龙还承诺:本人所持纵横通信股份在上述禁售期满后两年内依法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纵横通信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至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将相应进行调整;纵横通信上市后六个月内若股票价格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持有纵横通信的股份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承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4、公司股东上海晨灿、东证昭德、北后溢久承诺:自纵横通信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机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纵横通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纵横通信回购本机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5、本次发行前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
持有发行人5%以上的股东苏维锋、上海晨灿、林爱华、吴海涛、东证昭德、
濮澍承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其在拟减持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出现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时,将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的三年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30个交易日内实施相关稳定股价
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及顺序
1、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包括:(1)公司回购股票并注销;(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选用前述方式时应满足下列基本原则:(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不能使增持主体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2、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
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并注销,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第三选择为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二选择:
(1)公司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2)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条件。
在下列情形出现时将启动第三选择:
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条件,并且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促使相关增持主体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由公司回购股票
(1)发行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发行人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发行人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3)发行人每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4)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发行人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大宗交易等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5)发行人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发行人股票若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每股净资产时,发行人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2、控股股东增持
(1)发行人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发行人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发行人股票进行增持;
(2)控股股东承诺每次增持总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但若按上述金额增持后使控股股东履行要约收购义务时,则增持总金额下降到以不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为限;
(3)在触发控股股东增持的条件后,发行人控股股东应在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增持价格不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发行人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增持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大宗交易等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在发行人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发行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发行人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发行人股票进行增持;
(2)有义务增持的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发行人领取薪酬总额的30%;
(3)在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的条件后,有义务增持的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10个交易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大宗交易等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实施增持,增持价格不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发行人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4、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三、有关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1、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发行人承诺,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投资者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以二级市场价格依法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若公司招股说明书若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以二级市场价格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4、保荐机构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承诺,因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5、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申报会计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