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00 股票简称:永艺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5
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四
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等规范性文件要求及最新修订内容,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后续工商变更、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本次修订的主要条款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
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系在原浙江永艺家具有限公司的基础上整
公司系在原浙江永艺家具有限公司的基础上
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浙江省市场监
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浙江省工
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码:
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913300007284720788。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前已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在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
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除外。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使下列职权: 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亏损方案; 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项;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会审议通过。 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净资产 10%的担保; 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
的担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
(四)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连续 12 个月 何担保;
内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
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担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担保;
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由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