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3599 股票简称:广信股份 公告编号:2018-019
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完成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17年10月21日发布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及《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补充公告》(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临 2017-60 号、临2017-61 号公告),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黄赟先生于2017年10月19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3,829,886股,并计划自2017年10月19日起6个月内择机增持股份不低于10万股,不超过300万股。
截止2018年4月18日,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届满。黄赟先生于2017年11
月13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100,200股,约占公司已发行总
股本的 0.022%。于 2018年 4月 18 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
123,400股,约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0.0266%。自2017年10月19日首次增持起
至 2018年 4月 18 日,黄赟先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4,053,486 股,约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0.87%。实际增持数量已超过本次增持计划
数量下限,未超过本次增持计划数量上限,本次增持计划已经实施完毕。
一、本次增持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的名称:黄赟。
2、增持主体与上市公司关系:黄赟先生系公司实际控制人黄金祥、赵启荣夫妇之子,与黄金祥、赵启荣夫妇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
3、增持主体已持有股份的数量、持股比例: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黄赟先生不持有公司股份;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成后,黄赟先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已累计增持公司股份4,053,486股,约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0.87%。
4、其他:黄赟先生于2018年4月18日因误操作买入了公司股票12.34万股,
构成窗口期买卖股票,黄赟先生认识到该笔误操作违反了相关规则,已就此次增持公司股票事宜报告公司董事会,其本人就本次窗口期增持行为向公司及广大投资者表示歉意,详见公司于2018年4月19日公告的《关于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在窗口期增持公司股票的公告》。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增持目的:基于对目前资本市场形势的认识及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所做出的决定。
2、本次增持股份的种类:公司A股。
3、增持数量:公司实际控制人黄金祥、赵启荣夫妇之子黄赟先生于 2017年 10
月 19 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3,829,886 股,并计划自 2017
年10月19日起6个月内择机增持股份不低于10万股,不超过300万股。
4、本次增持股份的价格:黄赟先生基于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逐步实施增持计划。
5、本次增持股份计划的实施期限:自2017年10月19日起6个月内。增持计
划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个交易日以上的,增持计划将在
公司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6、拟增持股份资金安排:自有资金。
三、增持计划的实施进展
2017年 10月 19 日,黄赟先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
3,829,886 股;于 2017年 11月 13 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
100,200 股;于 2018年 4月 18 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
123,400股。
截止 2018年 4月 18 日,黄赟先生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黄赟先生自
2017年10月19日起至2018年4月18日以自筹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共计增持公司股份4,053,486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87%。实际增持数量已超过本
次增持计划数量下限,未超过本次增持计划数量上限,本次增持计划已经实施完
毕。
本次增持后,黄赟先生持有公司股份4,053,48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7%。黄
金祥、赵启荣夫妇持有公司的股份未发生变化,增持人本次增持过程中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4,053,48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87%,未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黄金
祥、赵启荣夫妇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231,513,486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49.82%。
四、承诺事项情况
1、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黄赟先生承诺未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并承诺在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对于2018年4月18日窗口期增持的公司股票,黄赟先生承诺十二个月内不
进行减持,在十二个月后出售时如有收益,所有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并承诺将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再发生类似事项。
五、律师核查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就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过程及结果发表了专项核查意见:“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号)规定的可以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申请的情形;广信股份及增持人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除上述窗口期增持公司股票的行为外,增持人本次增持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特此公告。
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