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98 证券简称:引力传媒 公告编号:2021-022
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激励对象人数:由78人调整为76人。
根据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及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20年12月3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卢闯先生就公司2021年1月19日召开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公司在公司内部网站公示了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时间自2021年01月04日至2021年01月13日止,共计10天。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人对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提出异议。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2021年01月19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公司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未存在发生信息泄露的情形,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披露了公司《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年02月01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关于调整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已经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鉴于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
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78人变为76人;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不发生改变。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鉴于《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名单中,2 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公司拟授予的股票期权,合计 26 万份。董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调整。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关联董事已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况,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同意公司对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已经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鉴于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
调整后公司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为公司的核心骨干,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78人变为76人;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不发生改变。同意公司对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实施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确定的授予条件、授予日、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授予的激励对象已经满足《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授予条件,本次授予的相关事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02 月 0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