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98 证券简称:引力传媒 公告编号:2018-051
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股份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7月3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份回购价格的议案》,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16年9月2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上述议案。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2、2016年10月17日,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
需的全部事宜。
3、2016年11月2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将激励对象人数调整为72人,首次授予股份数量调整为443.3
万股,并确定了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为2016年11月28日。公司独立董事对
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
合相关规定。
4、2016年12月5日,公司完成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443.3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
5、2017年12月12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
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
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鉴于7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同意公司对该部分激励对
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49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10.473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法律
意见书。上述股票已于2018年6月25日过户至公司开立的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于2018年6月27日完成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数
量由443.3万股调减为394.3万股,同时,持有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由72名减少至65名。
6、2018年7月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
认为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满足,同意为65名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办理第一期解除限售事宜,解除限售数
量为118.29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
法律意见书。
7、2018年7月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份回购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已实施完毕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按照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10.473元/股调整为10.423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法律意见书。
二、调整的事由及调整方法
公司于2018年6月22日实施完毕了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71,113,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元(含税)。按照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应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派息调整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综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份回购价格由10.473元/股调整为10.423元/股,计算过程为:
P=P0-V=10.473元/股-0.05元/股=10.423元/股。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的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独立董事的意见
鉴于公司已实施完毕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此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份回购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
六、律师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回购价格调整符合《管理办法》、《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及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