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98 证券简称:引力传媒 公告编号:2017-065
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引力传媒”)于2017年12
月12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6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情况
1、2016年9月23日,引力传媒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上述议案。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2、2016年10月17日,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3、2016年11月2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将激励对象人数调整为72人,首次授予股份数量调整为443.3万股,并确定了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为2016年11月28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4、2016年12月5日,公司完成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443.3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
5、2017年12月12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
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
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法律意见书。
二、调整的事由及调整依据
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实施完毕了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现
有总股271,113,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37元(含税)。由于公司
在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后实施了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
根据激励计划规定,应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具体的调整方法分别如下:
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必须大于1。
三、调整的结果
根据激励计划中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方法,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由10.51元/股调整为10.473元/股。
四、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五、独立董事对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
六、监事会审查意见
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等文件中有关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的规定。
七、律师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引力传媒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回购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回购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回购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股份注销及减资手续。
八、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16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注销部分已授予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引力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