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96 证券简称:伯特利 公告编号:2024-098
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56 人。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99.4 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份数量的0.16%。
本次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上市申请完成后,公司将发布限制性股票解锁暨上市的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1、2019 年 8 月 12 日,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骆美化女士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19 年 8 月 20 日至 2019 年 9 月 3 日,公司通过内部 OA 系统公示了本次拟
激励对象名单,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19 年 10 月 24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19-067)。
4、2019 年 10 月 30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股权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为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5、2019 年 12 月 4 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
登记手续办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53.5 万股。
6、2020 年 5 月 11 日至 2020 年 5 月 20 日,公司通过内部 OA 系统公示的方式公
示了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
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2020 年 5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股权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为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7、2020 年 7 月 20 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
登记手续办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40.00 万股。
8、2021 年 8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及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核查。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为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相关事项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9、2022 年 12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为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
会审议。
10、2023 年 7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为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相关事项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1、2023 年 9 月 28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预留部分相关内容的议案》,同意公司对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预留授予部分的业绩考核目标进行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竞
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为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2023 年 10 月 16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相关议案。
12、2023 年 12 月 26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本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为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相关事项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3、2024 年 8 月 29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本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相关事项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4、2024 年 12 月 17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修订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4 年第二次会议已就相关议案向董事会提出了建议,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根据公司 2019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相关事项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历次授予情况
批次 授予登记日期 授予价格 授予股票数量 授予激励对 授予后剩余股票数量
(万股) 象人数 (万股)
2019 年限制性股票 2019 年 12 月 4 日 7.29 元/股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153.50 60 40.00
2019 年限制性股票 2020年7月 20 日 7.29 元/股
激励计划预留部分 40.00 24 0
(三)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历次解除限售情况
解除限售 截至该批次 是否因分红
批次 解除限售上 暨上市数 上市日剩余 解锁人 截至该批次上市日取 送转导致解
市日期 量(万股) 未解锁数量 数 消解锁数量及原因 锁股票数量
(万股) 变化
2019 年限制性股票 2022 年 12 月 因 3 名激励对象离职,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28 日 44.1 102.9 57 相应的 6.5 万股限制性 否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股票已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 2023 年 8 月 因 5 名激励对象离职,
激励计划预留部分 15 日 9.15 21.35 19 相应的 9.5 万股限制性 否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股票已回购注销,
2019 年限制性股票 2024年1月4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日 29.4 73.5 57 无 否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19 年限制性股票 2021年9月9
激励计划预留部分 日 8.54 21.35 19 无 是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注:上述数据统计时间节点均以对应的解除限售上市日为基准。
二、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的说明
(一)限售期届满
根据《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
下简称“《激励计划》”),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日起 60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起至首次授予日起 72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登记完成日期为 2019 年 12 月 4 日,第三个限售期将于
2024 年 12 月 5 日届满。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日和第三个解除限售日之间满
足 60 个月间隔的要求。
(二)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情况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规定的条件进行了审查,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序号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是否满足解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