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96 证券简称:伯特利 公告编号:2022-120
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 57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44.1 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0.107%。
● 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手续办理完成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上市流通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2022 年 12 月 14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现对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19 年 8 月 12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骆美化女士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为
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2019 年 8 月 20 日至 2019 年 9 月 3 日,公司通过内部 OA 系统公示了本
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三)2019 年 10 月 24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19-067)。
(四)2019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股权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为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五)2019 年 12 月 4 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完成登记手续办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53.5 万股。
(六)2020 年 5 月 11 日至 2020 年 5 月 20 日,公司通过内部张榜的方式公示
了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
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2020 年 5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股权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为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七)2020 年 7 月 20 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完成登记手续办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40.00 万股。
(八)2021 年 8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
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此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
事会对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及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核查。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为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相关事项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2022 年 12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为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相关事项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
就的说明
(一)限售期届满
根据《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登记完成日期为 2019 年 12 月 4 日,第一个限售期将
于 2022 年 12 月 5 日届满。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日和第一个解除限售日
之间满足 36 个月间隔的要求。
(二)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情况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规定的条件进行了审
查,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序号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是否满足解除限
限售条件 售条件的说明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公司未发生前述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情形,满足首次
1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授予解除限售条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激励对象未发生
2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前述情形,满足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首次授予解除限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 售条件。
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个人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从工作目标、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
三个方面进行。其中:
1、工作目标考察激励对象经分解后的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从定性、定量两个方面予以描述。该项得分占总体考核评分的
60%;
2、工作能力从“专业知识及技能”、“执行力”、“创新超越”、“沟
通协调”、“学习提升”、“工作计划”等方面对激励对象进行评 因 3 名激励对象
价,每个方面的能力根据不同部门、不同岗位和人员的不同职级 离职,相应股份
而设置不同权重,以全面反映具体岗位和职级对员工工作能力的 已注销,现 57
要求。该项得分占总体考核评分的 30%; 名激励对象
3 3、工作态度主要考察激励对象对公司的企业文化的认同程度和 2021 年个人年
年度出勤情况,得分占总体考核评分的 10%。 度绩效考核均达
根据年度考核评分,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 A、B、 标,满足解除限
C、D、E 五个等级,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比 售条件。
例:
考核结果 合格 不合格
A B C D E
评分等级 (优 (优 (较 (一 (差)
秀) 良) 好) 般)
个人解除限 100% 80% 0%
售比例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设定的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及相关规定,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
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 57 人,可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
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44.1 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份 41,180.6499 万股的
0.107%。具体如下:
本次可解除 本次解除限
获授限制性 限售限制性 售数量占其
序号 姓名 职务 股票数量 股票数量 获授限制性
(万股) (万股) 股票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