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96 证券简称:伯特利 公告编号:2022-061
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2 年 5 月 30 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41.6 万股
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
次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30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向股权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董事会同意将 41.6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给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5 月 30 日。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 2022 年 4 月 2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2 年 4 月 29 日在公司 OA 网站公示了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名单》,将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 2022
年 4 月 29 日至 2022 年 5 月 10 日。公示期间,公司未接到任何人对本次激励计划
的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详见公
司于 2022 年 5 月 1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的《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2 年 5 月 14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
报告》。2022 年 5 月 16 日,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22 年 5 月 30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股权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向总经理颜士富先生授予 41.6 万股限制性股票,同意本次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5 月 30 日。
(二) 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条件为: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此次的激励对象均满足上述条件,本激
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2 年 5 月 30 日
2、授予数量:41.6 万股
3、授予人数:1 人
4、授予价格:27.89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120 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限和解除限售安排具体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之日起 60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 15%
起 72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之日起 7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 10%
起 8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之日起 8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 10%
起 9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四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之日起 9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 15%
起 10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五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之日起10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 50%
起 12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
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以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激励
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序号 姓名 职务 授予数量 占股权激励计划总量 占授予时总股本
(万股) 的比例 的比例
1 颜士富 总经理 41.6 100% 0.102%
合计: 41.6 100% 0.102%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了核实,监事会认为: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中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导致重大误解之处;激励对象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担当关键核心岗位、具有发展潜力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本计划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时,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均已成就。同意
以 2022 年 5 月 30 日为授予日,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41.6 万股。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 6 个月卖出公
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六个月内未有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权益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说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权
益授予对公司相关会计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上市公司需说明股权激励
成本的会计处理方式及计算方法。
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41.6 万股。公司以授予日 2022 年 5 月 30
日的收盘价(65.18 元/股)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对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
股份支付费用进行预测算。假设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能够解除限售,则本次
预留授予的权益工具费用总额为 1,551.26 万元,该等费用总额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
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
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限制性股 2022 2023 2024 2025 2026 2027 2028 2029 2030 2031
票摊销成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本
1,551.26 122.40 209.82 209.82 209.82 209.82 182.67 148.20 124.50 98.30 35.91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
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本激
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
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
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带
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发表意见认为:
公司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授予事项授予日的确定已
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