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96 证券简称:伯特利 公告编号:2022-034
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芜湖伯特利汽车安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7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
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对以下内容的相关表述进行了修改。
修订的具体情况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在公司发生本章程规定的恶意收购情形下,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
本章程的行为、且不存在不具备所任职务的资格与能
力之情形,在任期届满前被解除或终止职务的,公司应
当按照该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任职年限
内税前薪酬总额的十倍支付一次性补偿金。该名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被
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合同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债券; 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
动。 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
之一进行: 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 式。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 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案; 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案; 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司形式作出决议;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上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