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95 证券简称:东尼电子 公告编号:2021-018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涉案的金额: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涉及诉讼金额
10,979,386.96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所涉及诉讼案件部分尚未执
行完毕,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过去
十二个月内未披露的诉讼金额合计人民币 10,979,386.96 元,可能导致的损益为
7,527,754.00 元及相应诉讼等费用,将超过本公司 2020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净利润绝对值的 10%,属于“可能导致的损益达到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的诉讼、仲裁事项”。
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案件基本情况表
序 起诉/受 原告 被告 涉案金额 可能导致的损益 案件进度
号 理时间 (元)
1 2019.5 本公司 浙江遨优动力系 657,264.00 货款 257,264.00 元及 破产清算
统有限公司 相应诉讼等费用
2 2019.5 本公司 湖州南浔遨优电 136,990.00 货款 136,990.00 元及 破产清算
池有限公司 相应诉讼等费用
3 2019.5 本公司 肇庆遨优动力电 3,614,500.00 货款 3,614,500.00 元 强制执行
池有限公司 及相应诉讼等费用
4 2020.3 本公司 扬州天华光电科 604,381.27 0 调解结案(履
技有限公司 行完毕)
5 2020.7 本公司 英吉斯国际融资 3,519,000.00 保证金 3,519,000.00 一审判决
租赁有限公司 元及相应诉讼等费用
6 2020.8 本公司 广州睿晶新型材 600,000.00 0 调解结案(履
料科技有限公司 行完毕)
7 2020.10 本公司 扬州市万达光电 1,847,251.69 0 调解结案(履
有限公司 行完毕)
合计 10,979,386.96 7,527,754.00 元及相
应诉讼等费用
二、案件的主要情况
(一)本公司与浙江遨优动力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诉讼机构名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浙江省湖州市
原告诉讼代理人:周芳玄,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诉讼代理人:吴梦凡、杨广,该公司职员
诉讼请求:被告浙江遨优动力系统有限公司自 2018 年 9 月起向原告本公司
购买极耳(锂电子聚合物电池产品的一种原材料),并由被告通过发送具体《采 购订单》进行要约,原告盖章承诺的方式确定双方买卖合同关系。在双方的交易 过程中,原告依约提供了极耳,履行了订单义务,而被告长期拖欠货款,原告多 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
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 657,264.00 元;
2、被告向原告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自 2019 年 1 月 25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
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 1.5 倍计算);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调解情况: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法院于 2019 年 7 月 12
日出具(2019)浙 0502 民初 4309 号《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
书》。其主要内容:
1、被告浙江邀优动力系统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本公司货款 657,264.00 元,
分三期支付:第一期于 2019 年 10 月 30 日前给付 200,000.00 元;第二期于 2019
年11月30日前给付200,000.00元;第三期于2019年12月30日前给付257,264.00 元;
2、若被告浙江遨优动力系统有限公司未能按上述任何一期履行付款义务, 则被告浙江遨优动力系统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违约金(以 657,264.00 元的未履行部 分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息 4.35%计算),原告本公司有 权就全部未履行款项及违约金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双方无其他争议;
4、本案受理费 10,466.00 元,减半收取 5,233.00 元,保全费 4,020.00 元,共
计 9,253.00 元,由被告浙江遨优动力系统有限公司承担。
案件执行情况: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已届满,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前两期货款,尚余货款 257,264.00 元未予支付,原告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调解协
议约定,被告还应当支付自 2019 年 5 月 28 日起以 257,264.00 元的未履行部分为
基数按年利率 4.3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因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
院于 2020 年 4 月 13 日裁定受理浙江遨优动力系统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根据《企
业破产法》之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并根据管理人
债权申报须知,故违约金实际应计算至 2020 年 4 月 13 日,违约金共计 9,841.93
元。
综上,本公司货款、违约金和其他损失的合计债权金额为 276,358.93 元,已由浙江遨优动力系统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审查确认。
(二)本公司与湖州南浔遨优电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诉讼机构名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浙江省湖州市
原告诉讼代理人:周芳玄,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诉讼代理人:吴梦凡、杨广,该公司职员
诉讼请求:被告湖州南浔遨优电池有限公司自 2018 年 5 月起向原告本公司
购买极耳(锂电子聚合物电池产品的一种原材料),并由被告通过发送具体《采购订单》进行要约,原告盖章承诺的方式确定双方买卖合同关系。在双方的交易过程中,原告依约提供了极耳,履行了订单义务,而被告长期拖欠货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
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 136,990.00 元;
2、被告向原告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自 2018 年 9 月 25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
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 1.5 倍计算);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调解情况: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法院于 2019 年 7 月 12
日出具(2019)浙 0502 民初 4312 号《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
书》。其主要内容:
1、被告湖州南浔遨优电池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本公司货款 136,990.00 元,
分如下二期支付:第一期定于 2019 年 9 月 30 日前给付 50,000.00 元;第二期定
于 2019 年 10 月 30 日前给付 86,990.00 元;
2、若被告湖州南浔遨优电池有限公司未能按上述任何一期履行付款义务,则被告湖州南浔遨优电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违约金(以 136,990.00 元的未履行部分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息 4.35%计算),原告本公司有权就全部未履行款项及违约金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双方无其他争议;
4、本案受理费 3,084.00 元,减半收取 1,542.00 元,保全 1,270.00 元,共计
2,812.00 元,由被告湖州南浔遨优电池有限公司承担。
案件执行情况:被告未按调解协议支付货款,原告遂向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未有任何款项执行到位。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3 月23 日裁定湖州南浔遨优电池有限公司破产。根据《企业破产法》之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并根据管理人债权申报须知,故违约金实
际应计算至 2020 年 3 月 22 日,违约金共计 4,897.86 元。
综上,本公司货款、违约金和其他损失的合计债权金额为 144,699.86 元,已由湖州南浔遨优电池有限公司管理人审查确认。
(三)本公司与肇庆遨优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诉讼机构名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浙江省湖州市
原告诉讼代理人:周芳玄,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诉讼代理人:吴梦凡、杨广,该公司职员
诉讼请求:被告肇庆邀优动力电池有限公司自 2018 年 5 月起向原告本公司
购买极耳(锂电子聚合物电池产品的一种原材料),并由被告通过发送具体《采购订单》进行要约,原告盖章承诺的方式确定双方买卖合同关系。在双方的交易过程中,原告依约提供了极耳,履行了订单义务,而被告长期拖欠货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
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 3,614,500.00 元;
2、被告向原告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自 2018 年 8 月 25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
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 1.5 倍计算);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调解情况: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法院于 2019 年 7 月 12
日出具(2019)浙 0502 民初 4310 号《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其主要内容:
1、被告肇庆遨优动力电池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本公司货款3,614,500.00元,
分如下六期支付:第一期定于 2019 年 11 月 30 日前给付 600,000.00 元;第二期
定于 2019 年 12 月 30 日前给付 600,000.00 元;第三期定于 2020 年 1 月 30 日前
给付 600,000.00 元;第四期定于 2020 年 2 月 28 日前给付 600,000.00 元;第五期
定于 2020 年 3 月 30 日前给付 600,000.00 元;第六期定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前
给付 614,500.00 元;
2、若被告肇庆遨优动力电池有限公司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