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90 证券简称:康辰药业 公告编号:临 2021-060
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10 日在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根据发行需要,公司与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签署了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协议,聘请天风证券担任保荐机构,同时公司与原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签署了相关终止协议,广发证券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未完成的持续督导义务将由天风证券承接。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2021 年 6 月 21 日,公司及天
风证券分别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河北康辰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康辰”)与天风证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084 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4,000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24.34 元,募
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97,360.00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9,142.5937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广会验字[2018]G16002320621
号)。
截至 2021 年 6 月 20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账户 截至 2021年 6月 20 日 对应募 集资金
序号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类型 募集资 金账户余额 投资项目
(单位 :元)
创新药研发及
北京康辰药业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募集资 靶向抗肿瘤药
1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北京德胜门支行 630264669 金专户 379,243,017.59 物创新平台建
设项目
北京康辰药业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
2 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知春路支行 15000094847820 金专户 4,539.64
北京康辰药业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定期存 年产 500kg抗
3 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知春路支行 20000000675478 款 720,000.00
肿瘤原料药生
河北康辰制药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 产基地建设项
4 有限公司 北京知春路支行 15000097892304 金专户 17,622,872.97 目
河北康辰制药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结构性
5 有限公司 北京知春路支行 18014523410566 存款 26,000,000.00
合计 423,590,430.20
注 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指定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胜门支行为公司募
集资金的开户和存管银行;
注 2: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指定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知春路支行为公司募集资金的
开户和存管银行。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合同主体
1、公司、天风证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署的《北京康
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的合同主体如下:
甲方: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丙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天风证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署的《北京康辰药
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合
同主体如下:
甲方: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丙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姚青青、周易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上述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加盖公章的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性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
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和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中相关要求书面通知乙方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等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合同主体
公司及河北康辰、天风证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署的《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合同主体如下:
甲方: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河北康辰制药有限公司
丙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丁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乙方为甲方的全资子公司,甲方通过乙方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甲方负责确保乙方遵守募集资金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 500kg抗肿瘤
原料药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和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姚青青、周易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乙方出具加盖公章的对账单,并抄送丁方。
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乙方一次性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
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中相关要求书面通知甲方、乙方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或者丁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和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