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股说明书与发行公告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淮北市三堤口)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 55 号 7 号楼 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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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本招
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
资者应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策的依据。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 6,000 万股,其中公司拟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 6,000
万股,公司现有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即老股转让)数量不超过自
愿设定 12 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且
不超过 3,000 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 】元
预计发行日期: 【 】年【 】月【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60,000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
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东所
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徐进、刘安省,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张
国强、孙朋东、徐钦祥、朱成寅、范博、周图亮、段炼、黄绍刚、
赵杰、仲继华及董事束庆瑞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上述股份可以上
市流通和转让”。
公司其他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在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上述股份可以上市
流通和转让”。
公司法人股东 GSCP Bouquet Holdings SRL、天地龙实业、
陕西天驹实业、安徽黄海商贸、淮北顺达商贸承诺:“自公司股
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
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口子酒业股份,也不由口子酒业回购该
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条件下,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同时,作为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徐进、
刘安省、张国强、徐钦祥、范博、束庆瑞、孙朋东、吕家芳、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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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寅、周图亮、黄绍刚、段炼承诺:“前述锁定期满后,若仍然
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实际控制人徐进、刘安省,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张
国强、孙朋东、徐钦祥、朱成寅、范博、周图亮、段炼、黄绍刚、
赵杰、仲继华及董事束庆瑞承诺:“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在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
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口子酒业股票的上述锁定
期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
而终止。”
保荐人(主承销商):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签署日期: 2015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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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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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提请投资者关注以下重大事项,并提请投资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
书“风险因素”等相关章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 54,000 万股,本次拟发行不超过 6,000 万股人民
币普通股,其中公司拟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 6,000 万股,公司现有股东公开
发售股份数量不超过自愿设定 12 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
量,且不超过 3,000 万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不超过 60,000 万股。
公司实际控制人徐进、刘安省,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张国强、孙朋东、
徐钦祥、朱成寅、范博、周图亮、段炼、黄绍刚、赵杰、仲继华及董事束庆瑞承
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
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
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
让”。
公司其他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
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上
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公司法人股东 GSCP Bouquet Holdings SRL、天地龙实业、陕西天驹实业、
安徽黄海商贸、淮北顺达商贸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口子酒业股份,也不由
口子酒业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条件下,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同时,作为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徐进、刘安省、张国强、
徐钦祥、范博、束庆瑞、吕家芳、孙朋东、朱成寅、周图亮、黄绍刚、段炼承诺:
“前述锁定期满后,若仍然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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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实际控制人徐进、刘安省,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张国强、孙朋东、
徐钦祥、朱成寅、范博、周图亮、段炼、黄绍刚、赵杰、仲继华及董事束庆瑞承
诺:“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
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
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在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
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口子酒业股票的上述锁
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进、刘安省先生承诺,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
如出现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将以增持公司股份方式来稳定股价。具
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
“如果公司在其 A 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后三年内,公司股价连续 20 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
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
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需扣除转增股本和分红的影响,下同)(以
下简称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本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规定通过增持股份的方式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本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
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增持时间等),并
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本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本人
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本人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本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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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本人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
得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 30%及本人自公司上市后在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期间累计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50%之和。
“本人将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第二日起,30 个交易日内完
成股份增持。但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的,本人可不
再实施增持公司股份。
“本人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本人增持公司
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
体措施,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
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暂停领取应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直至本人按本承诺的规定
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3)本人将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直至本人按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
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4)本人将停止行使所持公司股份的投票权,直至本人按本承诺的规定
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5)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
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