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88 证券简称:高能环境 公告编号:2024-080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33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10/10 - 2024/10/11 2024/10/11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9 月 13 日的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 年半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全体股东(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全体激励对象除外)。
2024 年 6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实施公
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注销股票期权的议案》, 公司拟终止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将对 586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 1,184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将对 586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共计
1,184 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2024 年 6 月 24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上述议案。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已履行完审议程序,回购价格根据上述
议案最终确定为 4.52 元/股,公司已于 2024 年 7 月初完成了回购款项支付事宜,公司与各激
励对象已经就回购事宜达成一致并且完成结算,各方均不存在任何争议或者纠纷,认可所持限制性股票已被公司回购,因此截至目前,为避免造成额外的争议或纠纷,公司无法以同股同权方式实施分红后再调整回购价格方式操作回购注销事宜,故上述 1,184 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2024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11,840,000 股)为基数,向公司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3.30 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本次权益分派以实施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 1,535,074,457 股,扣减公司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 11,840,000 股,即以 1,523,234,457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3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502,667,370.81 元(含税)。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2)具体除权除息方案及计算公式: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 2024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本次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3 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523,234,457×0.33 元)÷1,535,074,457≈0.327 元/股;
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1,523,234,457×0)÷1,535,074,457=0;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327 元)÷(1+0)=前收盘价格-0.327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10/10 - 2024/10/11 2024/10/11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2)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李卫国、许利民、刘泽军、向锦明、李兴国的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
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33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
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3 元(含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持股
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297 元。如 QFII 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97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33 元(含税)。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股东可在工作日通过以下方式咨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的相关事项。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10-85782168
特此公告。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