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88 证券简称:高能环境 公告编号:2023-078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授予日:2023年9月8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1,222.20万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4.62元/股
股票期权授予数量:1,222.20万份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9.28元/份
2023 年 9 月 8 日,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高能环境”)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向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的规定和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 2023
年 9 月 8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604 名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共计 2,444.40 万
股,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权益授予情况
(一)本次权益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年7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
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并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发表了核查意见。
2、2023年8月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等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并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发表了核查意见。
3、2023年8月26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高能环境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于2023年8月8日以内部张榜方式将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3年8月8日至2023年8月18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4、2023年8月31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关联股东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公司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自查,并于2023年9月1日披露了《高能环境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3年9月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及《关于向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关联
董事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
上述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1 日、2023 年 8 月 8 日、2023
年 8 月 26 日、2023 年 9 月 1 日及 2023 年 9 月 9 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中
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的相关公告和文件。
(二)本次授予事项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鉴于《激励计划》原 738 名激励对象中,有 6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导致其不符
合激励条件,有 128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拟授予的全部权益,有7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拟授予的部分权益,上述激励对象合计放弃拟授予限制性股票 122.85 万股,合计放弃拟授予股票期权 122.85 万份。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和权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本次调整后,公司此次激励对象人数由 738 名调整为 604 名;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345.05 万股调整为 1,222.20 万股,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1,345.05 万份调整为 1,222.20 万份。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授予事项相关内容与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本次调整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均已满足,
确定授予日为 2023 年 9 月 8 日,满足授予条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核查,认为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604 名激励对象授予权益2,444.40 万股。
(四)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3 年 9 月 8 日
2、授予数量:1,222.20 万股
3、授予人数:604 人
4、授予价格:4.62 元/股
5、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6、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有效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限售期
36 个月、48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计划进行限售。
(3)解除限售期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时间及比例安排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
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 25%
售期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 25%
售期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三个解除限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 25%
售期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四个解除限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 25%
售期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配股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4)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除满足《激励计划》“第五节”“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六)1、授予条件”所述条件外,同时满足如下条件方可依据本计划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
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针对 2023 至 2026 年的 4 个会计年度,分别对公司财务业绩指标
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财务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
一。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相比2022年,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
不低于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相比2022年,2024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
不低于5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相比2022年,2025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
不低于80%
第四个解除限售期 相比2022年,2026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
不低于100%
以上净利润指标均以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②板块/子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正常经营板块/子公司:所属板块/子公司当年度利润考核任务达标作为对应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亏损及疑难子公司:所属子公司个性化方案约定任务目标达标作为对应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③个人层面业绩考核
股份公司激励对象:在股份公司完成本年度业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