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88 证券简称:高能环境 公告编号:2022-082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
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25号)核准,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246,250,000股新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1.20元,应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2,758,000,000.00元,减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5,163,164.07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752,836,835.93元。
截至2022年8月2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已收到认购对象缴存的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人民币2,758,000,000.00元,2022年8月3日,中信证券已将募集资金坐扣保荐及承销费(含增值税)人民币3,000,000.00元后的募集资金人民币2,755,000,000.00元汇入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财满街支行开立的人民币账户,公司对前述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储存制度。上述资金到位情况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天健验〔2022〕2-29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以下简称“甲 方”)已于近日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通州分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或“乙方”) 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上 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2 年 8 月 10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专户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专户用途 当前存储金额
开户人 (万元)
北京高能时代 中国建设银行股
环境技术股份 份有限公司北京 11050172790000001857 补充流动资金 52,500.71
有限公司 财满街支行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以下简称“甲 方一”)、公司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暨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 “甲方二”合称为“甲方”)已于近日同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以下简称“开 户银行”或“丙方”)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 《四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 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2 年 8 月 10 日,公司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专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专户用途 当前存储金额
户开户人 (万元)
江西鑫科环 中国银行股 338972535443 江 西 多 金 属 73,593.81
保高新技术 份有限公司 资 源 回 收 综
有限公司 北京空港支 合利用项目
行
金昌高能环 平安银行股 金 昌 危 废 资
境技术有限 份有限公司 15782460358878 源 综 合 利 用 42,300.00
公司 深圳分行营 项目
业部
贺州高能环 贺 州 市 生 活
境生物能源 北京银行西 20000060550400098423982 垃 圾 焚 烧 发 28,500.00
有限公司 单支行 电 项 目 ( 二
期)
伊犁高能时 伊 宁 市 生 活
代生物能源 民生银行北 636185764 垃 圾 焚 烧 发 48,700.00
有限公司 京国贸支行 电 项 目 ( 一
期)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
所有损失和费用。
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二)《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