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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588: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22-05-31

603588: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PDF查看PDF原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期权数量调整
              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五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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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2-31 层,邮编: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期权数量调整

                  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高能环境”,依上下文而定)为实施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与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了《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高能环境根据《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实施的行权价格及期权数量调整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就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陈述,本所及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
  -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都是真实的;

  -所有提供给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文件的原件都是真实的;


  -所有提供给本所及本所律师的文件的复印件都与其原件一致;

  -该等文件中所陈述的事实均真实、准确、完整,并没有遗漏和/或误导。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可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2. 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最终依赖于公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且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了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3.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4. 本所及本所律师确信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5.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就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8. 公司已审慎阅读本法律意见书,确认本法律意见书所引述或引证的事实部分,均为真实、准确与完整的,没有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结论。


  本所的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权与批准

  (一) 2018 年 7 月 2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关于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二) 2018 年 7 月 27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
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关于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三) 2018 年 7 月 27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进行了审核,发表了《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等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发表了明确的独立意见。

  (四) 2018 年 8 月 27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五) 2018 年 9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对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的议案》和《关于向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
公司本激励计划进行调整;同意公司以2018年9月17日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2018 年 10 月 18 日,公司首次授予的 2,246 万份股票期权已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

  (六)2019 年 8 月 15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七)2019 年 8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达成。本次满足条件的 179 名激励对象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可以开始行权,行权有效期为 2019 年 9 月 17 日-2020 年
9 月 16 日,可行权数量占获受股票期权数量的比例最高为 40%,对应可行权数量为 731.3102 万份。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并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了核查意见。

  2019 年 8 月 27 日,根据公司《激励计划》有关规定,自公司《激励计划》
经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已满 12 个月,预留的 4 万份股票
期权未明确激励对象,因此预留权益失效。

  (八)2019 年 9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
会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中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由于本次激励
对象中 52 人 2018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离职等原因,公司拟对 52 人持有
的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 269.0898 万份进行注销。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调整为 197 名,已授予尚未行权
的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 1976.9102 万份。

  2019 年 9 月 11 日,公司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 269.0898 万份股票期权已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注销。

  2019 年 9 月 26 日,公司预留授予的 557.50 万份股票期权已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

  (九)2020 年 7 月 8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根据公司《激励计
划》有关规定,自公司 2020 年 7 月 14 日起,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将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调整至 9.36 元/股,将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调整至 9.83 元/股。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十)2020 年 8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第四
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和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 关联董事凌锦明、魏丽、胡云忠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十一)2021 年 5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调整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期权数量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自2020年度权益分派新增股份上市日起将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调整至 7.15 元/股,期权数量调整至 8,863,396 份;将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调整至 7.51 元/股,期权数量调整至 3,359,266 份。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十二)2021 年 7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注销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和预留授予股票期权中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8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和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并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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