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88 证券简称:高能环境 公告编号:2020-099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7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0/7/17 - 2020/7/20 2020/7/20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0 年 5 月 20 日的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9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因可转债转股、期权行权、回购股份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批准以实施利润分
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总数为基数,向公司全体股
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70 元(含税), 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不进行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本次权益分派以实施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 754,517,541 股,扣除回购专户中的
回购股份 6,150,000 股后,即以 748,367,541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7 元(含
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52,385,727.87 元。
(2)具体除权除息方案及计算公式: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 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本次利润分配仅
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涉及送股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748,367,541×0.07)/ 754,517,541≈0.07 元/股
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7 元)+0]÷(1+0)=前收盘价格-0.07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0/7/17 - 2020/7/20 2020/7/20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李卫国、许利民、刘泽军、向锦明的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
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7 元。 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
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7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持股
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63 元。如 QFII 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63 元。
(4)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税负为 10%,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63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7 元(含税)。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股东可在工作日通过以下方式咨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的相关事项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10-85782168
特此公告。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7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