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87 证券简称:地素时尚 公告编号:2021-036
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委托理财受托方: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基金”、“受托人”)
(曾用名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18 年 10 月 25 日更名为平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次委托理财金额:20,000 万元
委托理财产品名称:平安惠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平安惠
聚”)
(曾用名平安大华惠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已于 2019 年 2 月 13 日更
名为平安惠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委托理财期限:无固定期限(公司将在授权期限内赎回)
履行的审议程序: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地素时尚”、
“委托人”、“收益人”)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2021 年 5 月 31 日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
意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在决议有效期内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50,000万
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在上述额度内可滚动使用,用于购买安
全性高、流动性强、稳健型的中、低风险短期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等投资
产品,产品投资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详情请参见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17)、《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2021-026)、《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
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27)及 2021 年 6 月 1 日发布的《地素时尚股
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31)。
一、本次委托理财概况
(一)委托理财目的
为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自有资金使用计划和保证自有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合理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以更好实现公司资金的保值增值,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二)资金来源
本次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系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闲置自有资金。
(三)委托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1、公司全资子公司嘉善瑞祈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善瑞祈”)在平安基金购买的“平安惠聚”,具体情况如下:
受托方 产品 产品 金额 业绩比 较基准 预计收 益金额
名称 类型 名称 (万元) (万元)
中债综合指数(总
平安惠聚纯债 财富)收益率×
平安基金 债券型 债券型证券投 20,000 90%+1年期定期 -
资基金 存款利率(税后)
×10%
产品 收益 结构化 参考业绩比 预计收益 是否构成
期限 类型 安排 较基准 (如有) 关联交易
无固定期
限(公司将 浮动收益 否
在授权期 - - -
限内赎回)
公司按照决策、执行、监督职能相分离的原则建立健全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等投资产品购买的审批和执行程序,有效开展和规范运行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等投资产品购买事宜,确保理财资金安全。针对可能产生的风险,公司拟采取的具体措施如下:
1、公司财务部门相关人员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等投资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理财风险。
2、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理财资金的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财务部门必须建立台账对购买的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等投资产品进行管理,建立健全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
5、公司投资参与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应将有关信息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公司投资参与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应与公司投资相同的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等投资产品。
6、实行岗位分离操作:投资业务的审批、资金入账及划出、买卖(申购、赎回)岗位分离。
7、公司将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二、本次委托理财的具体情况
(一)委托理财合同主要条款
嘉善瑞祈于 2021 年 6 月 3 日与平安基金签署了《平安惠聚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主要合同条款如下:
1、交易杠杆倍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流动性安排: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清算交收原则: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支付方式:银行转账
5、管理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产品风险等级:中低风险
8、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9、是否要求提供履约担保:否。
10、理财业务管理费及托管费的收取约定: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11、违约责任:(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
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免责:①不可抗力;②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③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2)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3)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投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以及定期存款等其它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三)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严格控制风险,对投资产品投资严格把关,谨慎决策。本着维护股东利益的原则,公司购买的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低风险投资产品。公司将和产品发行方保持紧密联系,根据市场情况及时跟踪投资产品投向,如果发现潜在的风险因素,将进行评估,并针对评估结果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三、委托理财受托方的情况
(一)受托方的基本情况
本次委托理财,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非上市金融机构,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成立时 法定代 注册资本 主营业务 是否为
间 表人 (万元) 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本次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