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86 证券简称:金麒麟 公告编号:2024-018
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2023 年 12 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并结合山东金麒麟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
会 2024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金麒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 程>的议案》,具体修订内容公告如下:
修订前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第三章 股份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的价额。
股应当支付相同的价额。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的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向其他股东转
让,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
修订前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况,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
内行使质权。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事项; 总资产 30%的事项;
…… ……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定,在收到请求之日起 10 日内作出是否召开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做出反馈的,单独或 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做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修订前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
的同意。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 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意。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以书 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以书面方
面方式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式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百〇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 第一百〇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
董事: 董事:
(一)在公司或公司的附属企业任职的 (一)在公司或公司的附属企业任职的
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 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 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修订前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
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 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 5 名股东单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
任职的人员; 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 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该报告上签字的人 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
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 (六)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 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往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