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利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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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3 月 28 日
江苏苏利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目录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3
江苏苏利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4
议案一 关于修订《江苏苏利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错误!未定义书签。
议案二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的议案 ......17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维护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此次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本公司《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制定本须知,请出席股东大会的全体人员遵守。
一、本次会议秘书处设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会议的组织及相关会务工作。
二、为保证会场秩序,场内请勿大声喧哗。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相关人员请准时到会场签到并参加会议,参会资格未得到确认的人员,不得进入会场。对干扰会议正常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股东大会相关资料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大会现场仅提供会议议程及公共借阅的会议资料。
四、有提问或质询需求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应先举手示意,经大会主持人许可后,即席发言。有多名股东或代理人举手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先发言;不能确定先后顺序时,会议主持人可以要求拟发言的股东到大会秘书处办理发言登记手续,按登记的先后顺序发言,每名股东或其代理人发言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3 分钟。
五、股东发言时,应首先报告姓名(或名称)及持有的股份数额,股东发言涉及事项应与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议案有直接关系,与本次股东大会议题无关、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有损公司或股东利益的质询,大会主持人或相关负责人有权拒绝回答。
六、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投票表决方式,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及操作
程序等事项可参见本公司 2024 年 3 月 13 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江苏苏利精
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七、进入会场后,请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关闭或置于静音状态。
八、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摄像、录音、拍照。如有违反,会务组人员有权加以制止。
江苏苏利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江苏苏利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利股份”或“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缪金凤董事长
3.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3 月 28 日(星期四)14:00
5.现场会议地点:江阴市临港街道润华路 7 号-1 公司会议室
6.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4 年 3 月 28 日至 2024 年 3 月 28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二、会议议程
(一)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二)审议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
1.审议《关于修订<江苏苏利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2.审议《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的议案》
(三)推选计票人、监票人(各 2 名)
(四)大会投票表决审议
与会股东和代理人填写《表决票》进行表决,由两名监事及一名律师、一名现场股东代表对投票和计票过程进行监督,工作人员统计表决结果,并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作现场见证。
(五)大会通过决议
1.见证律师宣读现场表决结果及法律意见书;
2.与会人员签署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相关文件;
3.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江苏苏利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20 日
议案一
关于修订《江苏苏利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内容进行如下修改: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大会审议通过: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
任何担保; 供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
算原则,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计算原则,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30%的担保; 产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10%的担保; 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供的担保。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
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
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
半数通过。
若发生违反公司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
程序等不当行为的,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
止违规情形加剧,并按照公司内部制度对相关
责任人员予以问责,同时视情况及时向证券交
易所、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公司
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对违规对外担保事
项负有责任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视情
节轻重对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该负有责任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赔
偿责任;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分别提请董事会、股东大会予以罢
免。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第四十八条 过半数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 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说明理由并公告。 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 交易所备案。
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 10%。
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