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83 证券简称:捷昌驱动 公告编号:2023-021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日:2023 年 4 月 25 日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授予数量:48.00 万股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12.02 元/股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授权,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3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
2023 年 4 月 25 日为预留授予日,向 42 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48.00 万股,授予价格为 12.02 元/股。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2 年 5 月 11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上海
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分别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以及法律意见书。同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2022 年 5 月 12 日,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
示,公示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2 日起至 2022 年 5 月 21 日止,共计 10 天。截至
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2 年 5 月23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2 年 5 月 27 日,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股票交易的情形,并于 2022 年 5 月 28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4、2022 年 5 月 27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一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与《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5、2022 年 7 月 18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完成了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实际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
合计 231.80 万股,激励对象人数为 183 人,授予价格 15.94 元/股。
6、2023 年 4 月 23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 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离职的 7 名激励对象(徐永生、张涛、石一锋、张乐、张容玮、应浙铭、徐颖)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52,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15.94 元/股。同时,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
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 2023 年 4 月 25 日为预留授予日,向 42 名激励对象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48.00 万股,预留授予价格为 12.02 元/股。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确定为 2023 年 4 月 25 日,向符合条件的 42 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 48.00 万股限
制股票,预留授予价格为 12.02 元/股。
(三)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3 年 4 月 25 日
2、授予数量:48.00 万股
3、授予人数:42 人
4、授予价格:12.02 元/股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为 11.00 元/股;
(2)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为 12.02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6、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锁定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在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分两期解除限售,每期解除限售的比例分别为 50%、50%。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 50%
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
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 50%
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
止
(3)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期 1、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67%;
2、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0%。
第二个解除限售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期 1、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0%;
2、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60%。
注:1、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员工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2、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姓名 职务 获授限制性股票 获授限制性股票占 获授限制性股票占授
数量(万股) 授予总量的比例 予时公司总股本比例
房宏强 财务负责人 5.00 10.42% 0.01%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43.00 89.58% 0.11%
(共 41 人)
合计 48.00 100.00% 0.12%
注: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四)关于本次授予权益情况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确定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
1、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2、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