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83 证券简称:捷昌驱动 公告编号:2022-017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连带责
任。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
更登记的议案》。
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李丰、陶春凤因个人原因离职。
根据《激励计划》“第十四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的相
关规定,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
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
进行回购注销。激励对象李丰、陶春凤离职后,不再具备股权激励资格。本次申
请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涉及李丰等 2 人,合计拟回购注销数量为 6,860 股。公
司股本由 38,191.5845 万元变更至 38,190.8985 万元,注册资本由 38,191.5845 万
股增至 38,190.8985 万股。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
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修订如下:
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币 38,191.5845 万元。 38,190.8985 万元。
2. 新增条款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3.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8,191.5845 万股,公司的股份结构 38,190.8985 万股,公司的股份结构为:普通
为:普通股 38,191.5845 万股,无其 股 38,190.8985 万股,无其他种类股份。每
他种类股份。每股面值 1 元。 股面值 1 元。
4.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
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所
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办理。
5.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并;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激励;
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的;
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 必需。
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七)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
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6.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
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进行。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7.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
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决议。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 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或者注销。 总额的百分之十;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三年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内转让给职工。
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所
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三年内转让给职
工。
8.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 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 形的除外。
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权性质的证券。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讼。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连带责任。 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