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83 证券简称:捷昌驱动 公告编号:2021-004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连
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注销原因:根据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捷昌驱动”)《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因激励对象陈泽、叶良杰、吴江颖离职,不再具备股权激励资格,由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单位:股
回购股份数量 注销股份数量 注销日期
23,746 23,746 2021-3-4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2020 年 12 月 2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对已离职的3 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2.3746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其中离职的激励对象陈泽、叶良杰数量合计为 1.6746 万股,回购价格
为 9.46 元/股;离职的激励对象吴江颖数量为 0.7 万股,回购价格 19.44 元/股。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就本次股份回购注销事项履行通知债权人程序,在约定申报时间内,无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上述内容详见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0-093、2020-096、2020-097)。截至本公告日,债权申报期(45 天)已届满,公司未收
到任何债权人对此次议案提出异议的情况,也未收到任何公司债权人向公司提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陈泽、叶良杰以及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吴江颖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激励计划》 “第十四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激励对象陈泽、叶良杰、吴江颖离职后,不再具备股权激励资格。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申请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涉及陈泽等 3 人,合计拟回购注销数量为23,746 股;回购注销完成后,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 3,180,785 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申请开立了股份回购专用账户(账号:B883246989),并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了对上述 3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23,746 股限制性股票的回
购过户手续,预计该部分股份于 2021 年 3 月 4 日完成注销,公司后续将依法办
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类别 变动前 本次变动 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股份 125,061,138 -23,746 125,037,392
无限售条件股份 147,759,640 0 147,759,640
合计 272,820,778 -23,746 272,797,032
以上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履行了相应的程序;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回购涉及的激励对象、回购数量及注销日期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激励计划》及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就本次回购注销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六、备查文件
(一)《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