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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583 沪市 捷昌驱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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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583:捷昌驱动关于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的更正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10

603583:捷昌驱动关于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的更正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3583            证券简称:捷昌驱动          公告编号:2020-054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4 日通
过《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0-053),在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之第 3 点关于扣税说明部分的表述如下:

  3、扣税说明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含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有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5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5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一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2)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有关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0.4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
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利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本公司股票的相关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0.90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 0.5 元。

  (2)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扣税说明

  1)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含证券投资基金),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使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相当于 10%。即公司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0.45 元。

  2)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当在当地缴纳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 0.5 元。

  (3)转增股本的扣税说明

  本次转增股本的资本公积来源为股票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根据现行税收政策,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扣税。

  现更正如下: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含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有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5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5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一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2)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有关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0.4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利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本公司股票的相关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0.45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 0.5 元。

  (2)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扣税说明

  1)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含证券投资基金),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使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相当于 10%。即公司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0.45 元。

  2)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当在当地缴纳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 0.5 元。

  (3)转增股本的扣税说明

  本次转增股本的资本公积来源为股票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根据现行税收政策,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扣税。

  以上更正不改变公司 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的实施。由此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本公司深表歉意。

  特此公告。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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