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捷昌驱动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0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2,080.00万股的1.66%。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162.7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35%;预留37.3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31%,预留部分占本激励计划草案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18.65%。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公司名称: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昌驱动‖、―公司‖或―本公司‖)
上市日期:2018年9月21日
注册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注册资本:人民币12,08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胡仁昌
主营业务: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线性驱动系统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线性驱动系统广泛用于医疗康护、智慧办公、智能家居等领域。
(二)治理结构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1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共有4人。
(三)最近三年业绩情况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项目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营业收入 69,472.57 50,611.57 36,558.84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5,781.58 12,905.72 9,939.2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15,326.83 13,276.14 9,641.83
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资产总额 70,817.76 51,603.14 32,179.63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 51,538.55 40,079.41 23,574.95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1.74 1.43 1.18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1.74 1.43 1.1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1.69 1.47 1.14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34.74% 35.57% 56.6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33.74% 36.59% 54.91%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核心管理人员,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为限制性股票。
(二)标的股票来源
普通股股票。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0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2,080.00万股的1.66%。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162.7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35%;预留37.3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31%,预留部分占本激励计划草案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18.65%。
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及业务人员。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薪酬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93人,激励对象占公司截至2018年6月30日员工人数1,030人的比例为9.03%。
以上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
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职务 获授限制性股票 获授限制性股票占 获授限制性股票占
数量(万股) 授予总量的比例 当前总股本比例
核心技术及业务人员 162.70 81.35% 1.35%
(共93人)
预留 37.30 18.65% 0.31%
合计 200.00 100.00% 1.66%
注: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下同。
本次激励对象详细名单详见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四)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发生不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情况时,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其所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20.93元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为每股20.93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为每股20.33元。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的摘要。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2、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七、限售期安排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授予完成日起计。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应的现金分红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25%
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 25%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25%
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48个月后的
第四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25%
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12个月后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的首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