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铭森律师事务所
关于
艾艾精密工业输送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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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艾精密工业输送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1)沪铭法意字第【004】号
致:艾艾精密工业输送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铭森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艾艾精密工业输送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贾婷律师、朱真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劵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艾艾精密工业输送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依法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法律的理解,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以及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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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开,公司已于 2021年 8 月 25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艾艾精密工业输送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公告编号:2021-027)(以下简称“《通知》”),并于 2021 年 9 月 24 日于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艾艾精密工业输送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该等公告载明了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载明了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披露了会议审议的事项,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提示了参加股东大会投票的注意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 公司按照会议通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社会公
众股东提供了本次股票大会的网络投票平台。
2、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0 月 11 日在上海市杨浦区翔殷路 580
号 2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的事项与公
告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10 月
11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10 月 11 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及 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法律文件及网 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委托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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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 9 人,代表股份 88,993,01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1034%;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股份 88,993,01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1034%;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0 人。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委托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 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 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以及公司邀请的其他人 员。
3、 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投票表决。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进行了计票、监票。
(二)公司董事会为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董事会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结果上传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有限公司合并统计了审议议案的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调整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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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
同意票 88,993,016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二) 累积投票议案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2.01.候选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涂木林先生 同意股份数: 88,993,016 股 2.02.候选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蔡瑞美女士 同意股份数: 88,993,016 股 2.03.候选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涂国圣先生 同意股份数: 88,993,016 股 2.04.候选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丁风云女士 同意股份数: 88,993,016 股 2.05.候选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金政荣先生 同意股份数: 88,993,016 股 2.06.候选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孙佩峰女士 同意股份数: 88,993,016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2.01.候选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涂木林先生 同意股份数:1,528,016 股
2.02.候选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蔡瑞美女士 同意股份数:1,528,016 股
2.03.候选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涂国圣先生 同意股份数:1,528,016 股
2.04.候选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丁风云女士 同意股份数:1,528,016 股
2.05.候选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金政荣先生 同意股份数:1,528,016 股
2.06.候选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孙佩峰女士 同意股份数:1,528,016 股
3、议案名称: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
3.01.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万华林先生 同意股份数: 88,993,016 股
3.02.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郭田勇先生 同意股份数: 88,993,016 股
3.03.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钮彦平先生 同意股份数: 88,993,016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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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万华林先生 同意股份数:1,528,016 股
3.02.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郭田勇先生 同意股份数:1,528,016 股
3.03.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钮彦平先生 同意股份数:1,528,016 股
4、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
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4.01.候选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俞秀丽女士 同意股份数: 88,993,016 股 4.02.候选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苟文川先生 同意股份数: 88,993,016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4.01.候选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俞秀丽女士 同意股份数:1,528,016 股 4.02.候选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苟文川先生 同意股份数:1,528,016 股
上述议案为以普通决议通过的议案,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经本所盖章并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下接盖章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