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79 证券简称:荣泰健康 公告编号:2018-017
上海荣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期激励对象、
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荣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3月15日召开第
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概述
1、上海荣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2月24日分别
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7年2月27日披露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7-011、2017-012)。
2、2017年2月27日,公司在内部公告栏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
自2017年2月27日起至2017年3月9日止,在公示期间,公司未接到任何人对公司
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17
年3月11日出具了《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
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17-023)。
3、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3月21日披露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公告编号:2017-025)。同日,公司公告了《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7年4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
对象首次授予2017年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
整事项及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披露的《关于调整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期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的公告》、《关于首次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34、2017-035)。
5、2017年5月8日,公司办理完成股票期权登记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
年5月9日披露的《关于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期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7-041)。
6、2017年9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及行
权价格调整的议案》,同意调整首期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公司监事会对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及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9月27日披露的《关于调整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期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63)。
7、2018年3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作相应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8-006、2018-007)。
二、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说明
鉴于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陈燕德和曾振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的资格。根据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拟取消陈燕德和曾振的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作相应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56人调整为54人,并注销离职人员原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8万份。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454
万份调整为446万份。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和期权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中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中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六、律师意见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董事会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和期权数量的调整及其内容、方法和结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的有关规定。
特此公告。
上海荣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