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78 证券简称:三星新材 公告编号:临2018-073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18年12月5日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155万股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9.365元/股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三星新材”)于2018年12月5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2018年12月5日为首次授予日,同意向43名激励对象授予155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人民币9.365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2018年11月21日,公司召开了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其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股票种类:人民币A股普通股
2、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3、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授予限制性股 占授予股票总 占公司总股
票数量(万股)数的比例(%) 本的比例(%)
王雪永 董事、副总经理 15 7.98 0.17
张金珠 董事、副总经理、技术负责人 15 7.98 0.17
徐芬 董事、董事会秘书 8 4.26 0.09
杨佩珠 财务负责人 15 7.98 0.17
核心骨干人员(共计39人) 102 54.26 1.16
预留限制性股票 33 17.55 0.38
合计 188 100.00 2.14
上表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注:(1)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2)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3)激励对象中没有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董事丁涛未在公司领取薪酬,同时兼任公司股东德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董事,未在本次股权激励对象名单内。
4、激励计划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价格为每股9.365元。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5、激励计划有效期、锁定期、解锁安排情况说明: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分别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内。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之前,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包含因该等股票取得的股票股利)予以锁定,该等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
例
第一次解除限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40%
售 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次解除限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40%
售 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次解除限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20%
售 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应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完成对激励对象的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
若预留限制性股票于2018年授出,具体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
例
第一次解除限 自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售 至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40%
日当日止
第二次解除限 自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售 至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40%
日当日止
第三次解除限 自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售 至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20%
日当日止
若预留限制性股票于2019年授出,具体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
例
第一次解除限 自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售 至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50%
日当日止
第二次解除限 自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售 至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50%
日当日止
当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当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6、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解除限售的业绩条件: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除 以2015-2017年平均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18年净利润增
限售 长率不低于15%;
以2015-2017年平均收入为基数,公司2018年收入增长率
不低于15%。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除 以2015-2017年平均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19年净利润增
限售 长率不低于20%;
以2015-2017年平均收入为基数,公司2019年收入增长率
不低于20%。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除 以2015-2017年平均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0年净利润增
限售 长率不低于30%;
以2015-2017年平均收入为基数,公司2020年收入增长率
不低于30%。
注1:“净利润”指标是以激励成本摊销前并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注2:公司本年净利润指标和收入指标,不能低于上一年度净利润和收入指标。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若于2018年授出,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除 以2015-2017年平均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18年净利润增
限售 长率不低于15%;
以2015-2017年平均收入为基数,公司2018年收入增长率
不低于15%。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除 以2015-2017年平均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19年净利润增
限售 长率不低于20%;
以2015-2017年平均收入为基数,公司2019年收入增长率
不低于20%。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除 以2015-2017年平均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0年净利润增
限售 长率不低于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