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77 证券简称:汇金通 公告编号:2022-022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23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
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 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证券。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
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
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 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 利益。
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 公司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发生资金往来、担保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 等,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 规定和本章程,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利益。 因关联人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
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
的,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措
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
任。
关联人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违规提供资金
或者担保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拒绝,不得协助、配合、默许。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对外担保行为时,应当经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达到如下标准时,须 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财务资助、提供担保
资产 10%的担保; 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股东大会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审议: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的任何担保;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的担保;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
担保;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担保; 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七)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万元;
形。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 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股东大会审 5000 万元;
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
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 元。
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 对值计算。
数以上通过。 (二)公司发生的财务资助事项达到下列标准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 之一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产负债率超过 70%;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3、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
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