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77 证券简称:汇金通 公告编号:2021-100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生效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51,389,487.84 元及相关利息
对公司的影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判决,法院依法支
持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截至本公告日,原告被告双方均未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一审判决正式生效,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就与HJT STEEL TOWER(NORTH AMERICA)CO.,LTD(以下简称“被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并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2020)鲁02民初872号。公司作为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公司货款人民币51,389,487.84元及相关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的临时公告《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2020-023)。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以及涉外程序的相关规定,于2021年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山东省青岛市中
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9日出具《民事判决书》(2020)鲁02民初872号,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一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人民币48,354,041.19元及利息(自2018年5月13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金额为人民币2,960,341.86元;自2019年8月20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按照同期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4,478元,由被告负担295,609元,由原告负担18,8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详见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的临时公告《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1-089)。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上诉期满,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收到该案原告被告当事人中任何一方当事人以直接提交或邮寄方式就该判决提出上诉的民事上诉状等相关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2民初8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正式生效。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案判决正式生效,法院依法支持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依法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截至本公告日,被告尚未向本公司支付上述一审民事判决书中规定的款项,公司后续将根据上述应收账款的回款情况,积极通过货款催收、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追缴应收款项,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后续进展情况,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公司信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18 日
报备文件
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