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77 证券简称:汇金通 公告编号:2021-081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711号)核准,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向河北津西钢
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50,870,865 股 A 股股票,发行价格为 7.40 元/
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376,444,401.00 元。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15 日收到募
集资金 376,144,401.00 元(已扣除不含税承销费 300,000.00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合计 376,444,401.00 元,减除公司为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所支付的保荐承销费、验资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登记费 3,546,104.59 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372,898,296.41 元。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天运[2021]验字第 90065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胶州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三方监管协议》的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专户用途 当前存储金额/元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22070100100362555 补充流动资金 376,144,401.00
青岛胶州支行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胶州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52
2070100100362555,截至 2021 年 9 月 24 日,专户余额为 37,614.4401 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
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涛涛、余庆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均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甲方可在终止协议后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甲方或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的,应在 1 个工作日内及时通知其他各方。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一、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各方之间的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在任何一方向另一方送达要求就前述争议进行协商解决的通知之日起 30 工作日内未能得以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该争议提交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总会(“贸仲”)在北京市进行仲裁(且提交争议的仲裁机构仅应为贸仲)。
特此公告。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