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67 证券简称:珍宝岛 公告编号:临 2022-017
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24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议案的议案》,决定终止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议案的审批程序
1、2022 年 1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2、2022 年 2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议案的议案》,决定终止本次激励计划,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3、鉴于《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议案尚未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终止《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终止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原因
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后,鉴于本次激励计划的部分激励对象岗位进行了调整,激励对象范围需要进一步扩大并进行统筹优化。综合考虑激励计划的激励效果及年度报告披露窗口期限制等因素,董事会经过审慎研究,决定终止本次激励计划。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方案进一步统筹优化后将择机再行启动。
三、终止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
由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议案尚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限制性股票尚未完成实际授出,激励对象未实际获得限制性股票,因此本次终止激励计划不涉及回购股票事项。本次激励计划尚未产生相关股份支付费用,终止激励计划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监事会关于终止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核查意见
因近期公司部分激励对象的岗位调整,导致激励对象范围需要进一步扩大和优化,考虑激励计划的目的、效果及年度报告披露窗口期限制等因素,我们同意董事会终止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公司本次终止《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议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五、独立董事关于终止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鉴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部分激励对象的岗位发生了调整,激励对象范围需要进一步扩大和优化,考虑到激励计划的实施效果及年度报告披露窗口期限制等因素,公司决定终止《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议案具备合理性。
由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未向激励对象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未实际获得限制性股票,因此本次终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涉及回购股票事宜,且尚未产生相关股份支付费用,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的终止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董事会审议终止《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终止《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议案。
六、律师事务所的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珍宝岛已就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定程序,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黑龙江珍宝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