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66 证券简称:普莱柯 公 告编号:2021-028
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 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 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5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6/16 - 2021/6/17 2021/6/17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 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1 年 5 月 19 日的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0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回购股份 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上市公司 通过回购专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享有参与利润分配的权利。根据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每股分红比例不变,相应调整现金股利金额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 施股权登记日 的应分配股
数 314,641,700(总股本 321,496,000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户的股份数 6,854,300 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5,732.09 万元(含税),本年度不送红股,
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 (新)股价格×流通股份 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
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 0。
每股现金红利=本次实际参 与分配的股本数 ×每股 分红金额÷本次权益分派股 权登记日的总股本=314,641,700×0.50÷321,496,000=0.4893 元/股。
即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4893)+0]÷(1+0)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6/16 - 2021/6/17 2021/6/17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 了指定交易的 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 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 取现金红利, 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控股股东张许科先生红利款由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上市 公司股息红 利差别化个人 所得税政策有 关问题 的通知》(财 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50 元。
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人民币 0.50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 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 中扣收并划付 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对个人持 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 禁后取得的股 息红利,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 含 1 年)的,暂减按
其股息红利所得额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
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4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 )待遇的, 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 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
股通”),其(现金)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45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
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50 元。
2、股东缴税事项最终以国家相关税收政策为准。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379-63282386
联系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政和路 15 号
特此公告
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