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首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激励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首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6年11月7日,该授予日符合激励办法以及《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满足《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6年11月7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17名激励对象授予374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普莱柯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首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曹阳 刘剑文 张立艳
2016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