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59 证券简称:*ST 通脉 公告编号:2024-091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
暨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通国脉”)于 2024年 10 月 23 日收到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春中院”)送达的《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吉 01 破申 41 号]及《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24)吉 01 破申 41 号之二],长春中院裁定受理债权人新疆盛东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或“盛东商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 长春中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但公司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所”)为公司出具了否定意见的《2022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及《2023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同时,公司存在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均为负值,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9.8.1 条第(三)项及第(六)项规定,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具体
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停
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8)。
● 公司因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对公司资金运营、经营管理造成了影响。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8.1 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公司出现“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的情形,股票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3年 10 月 12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3-075)。
● 致同所为公司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2023 年度审计报告》。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3.2 条第(三)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之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
示。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
险警示及继续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公司股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7)。
● 因公司被长春中院裁定受理重整,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
股票自 2024 年 10 月 24 日开市起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仍为
“*ST 通脉”,股票代码仍为“603559”,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 5%。
● 长春中院对公司重整的裁定类型:受理重整。
● 公司将密切跟进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2024 年 6 月 20 日,公司发布《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被债权
人申请重整并申请预重整程序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46),2024年 6 月 18 日,公司收到申请人的《通知书》,申请人因公司未按期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长春中院提交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并申请对公司启动预重整。随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定每月披露相关进展情况。
2024 年 10 月 23 日,公司收到长春中院送达的《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
院民事裁定书》[(2024)吉 01 破申 41 号]及《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24)吉 01 破申 41 号之二],长春中院裁定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管理人,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相关规定,现就公司被长春中院裁定受理重整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长春中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概述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新疆盛东商贸有限公司,
号综合楼商务办公 2002 室。
法定代表人:刘晨,执行董事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煤炭及制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煤制活性炭及其他煤炭加工;矿山机械销售;轮胎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金属材料销售;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建筑用金属配件销售;光缆销售;光纤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光通信设备销售;销售代理;机械设备租赁;票据信息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重整申请事由: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
(二)长春中院裁定受理时间
受理法院名称: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定受理时间:2024 年 10 月 23 日
裁定书案号:(2024)吉 01 破申 41 号
(三)《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申请人新疆盛东商贸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重整价值及可行性为由向本院申请重整,同时向本院提出预重整申请。本院依法通知了被申请人中通国脉,中通国脉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为有效识别中通国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性,降低
重整成本,提高重整成功率,本院于 2024 年 8 月 2 日决定对中通国脉启动预重
整,并于 2024 年 8 月 20 日指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担任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
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2024 年 10 月 22 日,临时管理人向本院提交了
预重整工作报告等相关材料。
本院查明:中通国脉成立于 1986 年,公司住所地位于吉林省长春市南湖大路 6399 号,登记机关为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14,331.3207 万元,于 2016 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目前股票简称为“*ST 通脉”,股票代码为“603559”。中通国脉主营业务是为基础电信运营商和通信设备商提供涵盖核心网、传输网和接入网等全网络层次的通信
网络工程和维护综合技术服务。
2023 年 6 月 20 日,新疆盛东商贸、中通国脉及中通国脉吉林省技术服务有
限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中通国脉因生产经营需要向新疆盛东借款 2,000
万元,借款期限到期日为 2023 年 12 月 19 日,后新疆盛东商贸向中通国脉指定
银行账户汇入 2,000 万元。由于借款到期后中通国脉未能如约偿还本金及利息,
新疆盛东商贸于 2024 年 6 月 12 日向中通国脉发送了《催收函》,通知中通国脉
应予 2024 年 6 月 19 日前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中通国脉于 2024 年 6 月 13 日向
新疆盛东商贸复函,表示因面临严重的经营困难,资金短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
中通国脉临时管理人于 2024 年 10 月 22 日向本院提交了预重整工作报告,
根据临时管理人提交的预重整工作报告显示,中通国脉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进行了债权申报审查、资产调查、投资人招募及拟定预重整方案等工作。预重整工作报告中记载:
1.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中通国脉母公司单体报表资产总计11.34亿元,负债总额 9.85 亿元。中通国脉的资产账面价值虽然大于负债,但其主要资产由存货及应收账款构成,可供偿还债务的现金严重不足。现有存货及应收账款处置变现难度高、流动性较差、价值贬损幅度大,在短时间内难以回收变现清偿债务,已连续四年出现亏损,经营扭亏困难,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中通国脉具备重整的法定条件。
2. 中通国脉在传统通信技术服务领域拥有专业优质的服务能力、市场认可度高,拥有完善全面的行业资质,公司技术团队和核心管理团队稳定,具备重整价值。
3. 地方政府、债权人、股东等均支持中通国脉通过重整化解风险,且实施重整有利于保障各主要利益相关方权益,现已有多家机构报名参与意向投资人招募工作,中通国脉具备重整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4. 临时管理人依法拟定了预重整方案,按照该方案中通国脉通过司法重整,不仅能够彻底化解企业自身风险,还将依法保障债权人、职工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服务地区经济发展。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通国脉住所地为吉林省长春市南湖大路 6399
号,注册登记机关为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因中通国脉未能清偿新疆盛东商贸的到期债权,新疆盛东商贸作为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属于适格的申请主体。同时,中通国脉系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属于企业法人,具备破产主体资格。本案中,根据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和临时管理人的调查,中通国脉可供偿还债务的现金严重不足,现有资产处置变现难度高,在短时间内难以回收变现清偿债务,故中通国脉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重整原因。中通国脉市场认可度高,拥有完善全面的行业资质以及大量存量订单,未来发展潜力较大,且在预重整阶段已有多家机构报名作为中通国脉重整的投资人,中通国脉具有重整价值及拯救可能性。故新疆盛东商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债权人申请重整的受理条件,本院依法应予受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新疆盛东商贸有限公司对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二、法院指定管理人情况
(一)《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本院根据新疆盛东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4年10月23日作出了(2024)吉01破申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
破产申请审查期间,本院作出了(2024)吉 01 破申 41 号决定书,决定对中
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担任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忠诚勤勉,积极履职,承担了临时管理人应当承担的职责。
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指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担任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郑志斌为管理人负责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
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务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管理人基本情况
管理人名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管理人负责人:郑志斌
联系人:刘律师
联系电话/收件电话: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