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603557 沪市 ST起步


首页 公告 关于对起步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关于对起步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4-06-04

关于对起步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PDF查看PDF原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92 号

 ────────────────────────
    关于对起步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李有星,起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王丽萍,起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雷新途,起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程银微,起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周  波,起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饶聪美,起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黄明明,起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80 号),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李有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王丽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雷新途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程银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周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饶聪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黄明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统称《警示函》)查明的事实,起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2018 年、2019 年年度报告及 2020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
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1.2018 年、2019 年及 2020 年上半年度虚增营业收入、营业
成本及利润总额

    公司收入及成本的财务核算基础数据采自道讯系统,公司通过道讯系统以虚构采购、销售业务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2018 年年度报告中,公司虚增营业收入 6,947.84万元,占当年营业收入 4.97%;虚增营业成本 4,633.25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2,314.59 万元,占当年利润总额 10.39%。2019 年年
度报告中,公司虚增营业收入 18,190.52 万元,占当年营业收入11.94%;虚增营业成本 11,599.19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6,591.33万元,占当年利润总额 37.42%。2020 年半年度报告中,公司虚增营业收入 10,948.61 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 19.54%;虚增营业成本 6,911.29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4,037.32 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 50.30%。

    2.未披露股份代持行为

    2016 年 12 月 13 日,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章利民和梁
某进、吴某雅、王某助、庄某卿 4 人分别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约定章利民以每股 5 元的价格向上述 4人转让其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合计 2,000万股,但暂不办理过户,由章利民代为持有。在符合《协议书》约定的条件下,上述 4 人有权要求章利民回购股份。上述 4 人相关事宜由徐某阳代为办理。周建永和祁某秋为上述代持协议提供担保并签署担保承诺书。

    股份代持行为发生于 2016 年,结束于 2019 年。2,000 万股
代持股份占 2018 年、2019 年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均为 4.26%。2018年年度报告、2019 年年度报告中,公司对上述股份代持行为均未予披露。

    (二)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1.公司公开发行情况

    2019 年 7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
议通过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议案。
2019 年 8 月 16 日,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可转债发行。2020 年 1 月 9 日,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申请获证
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2020 年 3 月 4 日,公司发布公
告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 52,000 万元
可转债,期限 6 年。2020 年 4 月 8 日,公司公告《公开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明确本
次可转债规模为 52,000 万元。2020 年 4 月 10 日,公司发布《公
开 发 行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发 行 结 果 公 告 》, 明 确 本 次 发 行 共 募 集52,000 万元可转债。

    2.公司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公司公告的《募集说明书》中“财务会计信息”部分公开披
露了公司 2018 年度及 2019 年 1-6 月财务报表。公司涉嫌通过虚
构采购、销售业务等方式虚增 2018 年、2019 年上半年营业收入6,947.84 万元、5,060.41 万元,虚增营业成本 4,633.25 万元、3,181.41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2,314.59 万元、1,879 万元,2018年、2019 上半年虚增利润总额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的10.39%、14.57%。《募集说明书》中“财务会计信息”相关内容存在重大虚假。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 2018 年、2019 年年度报告及 2020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
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严重违反了《证券法》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令第 113 号)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第2.5 条、第 2.7 条等有关规定。针对上述事项,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已对公司及主要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根据《警示函》认定,公司时任独立董事王丽萍、雷新途,时任董事程银微,时任监事周波、饶聪美、黄明明在公司 2018年年度报告、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半年度报告及《募集说明书》签字确认,时任独立董事李有星在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半年度报告及《募集说明书》签字确认,未能勤勉尽责,对任期内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令第 113 号)第五条、《股票上市规
则》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等有关规定及
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申辩理由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有关责任人提出申辩理由如下。
    时任独立董事李有星、雷新途、王丽萍均提出:一是由于公司核心高管蓄意欺诈、刻意隐瞒,审计机构提供了错误的审计意见和审计报告,难以发现财务造假。二是履行了审阅相关报告、
现场调查、向核心高管提出质询、督促公司合规运作等职责。李有星、雷新途还提出,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涉及的主要违规事项不在其任期内发生,在本案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交易所和监管机构调查。

    时任董事程银微提出,其不参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等工作,不负责对外信息披露工作,不具备财务专业知识,相关财务数据均经过审计,未发现公司存在财务问题。

    时任监事周波、饶聪美、黄明明均提出:一是在公司关键少数人员故意欺瞒下签署相关年报以及募集说明书,在自身业务权限内无法辨识公司存在虚构采购、销售业务。二是在违规事项发生后,积极配合调查并采取补救措施,积极协助案件调查,提供证据材料与调查线索等。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第一,根据《警示函》认定,有关责任人在任期内签署了公司相关定期报告及《募集说明书》,未能勤勉尽责,应当对任期内公司违规事项负有责任。第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项予以持续关注和深入了解,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发表明确意见,不能以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代替其作出独立判断。部分责任人提出的不知情、未参与等理由,以及采取了形式化履职、事后履职措施,均不足以免除其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三,本次纪律处分已结合行政监管查明的事实,综合考虑职务、
责任人主观状态、在违规行为中发挥的作用等因素,对其违规责任进行合理区分。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3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起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李有星、王丽萍、雷新途,时任董事程银微,时任监事周波、饶聪美、黄明明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6 月 3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