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4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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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起步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起步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ST 起步,A 股证券代
码:603557;
周建永,起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
章利民,起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陈章旺,起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吴剑军,起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对起步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207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查明的相关事实,起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虚构采购、销售业务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2020 年度虚增
营业收入 1.11 亿元,虚增营业成本 0.70 亿元,虚增利润总额 0.41
亿元。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违反了《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
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5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警示函》查明的情况,时任董事长章利民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董事、总经理周建永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陈章旺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吴剑军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均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条、第 16.3 条、第 16.4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起步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章利民,时任董事、总经理周建永,时任财务总监陈章旺,时任董事会秘书吴剑军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