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 代 码:6035 56 证券 简称:海兴电力 公告编号:2021-025
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 证本公告内 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 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5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6/9 - 2021/6/10 2021/6/10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 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1 年 5 月 11 日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0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 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488,684,04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44,342,02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6/9 - 2021/6/10 2021/6/10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 了指定交易的 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 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 取现金红利, 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本次利润分配不涉及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浙江海兴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宁 波海聚投资有限公司( 原“杭州海 聚投资有限公司”)、李小青、周良璋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有关规定,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50 元,待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转让股票时,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 个人所得税,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 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 从其资金账户 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施税负为:股东的持有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有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有期限超过 1 年的,实际税负为 0。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
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4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
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 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 民币派发,扣 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45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5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1-28032783
特此公告。
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