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51 证券简称:奥普家居 编号:2024-004
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三次
授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2024 年 1 月 25 日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 28 万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5.135 元/股
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25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三次授予的议案》,本事项已经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 年 2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下以简称“《激励计划》”)、《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时任公司独立董事马国鑫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2、2023 年 2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14 日通过钉钉办公管理系统对上述激励对象的姓
名与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自 2023 年 2 月 14 日起至 2023 年 2 月 24 日止。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 2023
年 2 月 27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3 年 3 月 6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同日披露了《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3 年 3 月 6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
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3 年 4 月 6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理完成首次授予登记工作,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 14 名激励对象共计
254.10 万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的《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7)。
7、2023 年 9 月 26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
及授予价格调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8、2023 年 11 月 1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办理完成预留授予登记工作,本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 2 名激励对象共计 12
万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的《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9)。
9、2023 年 11 月 15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次授予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10、2023 年 12 月 7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办理完成预留部分第二次授予登记工作,本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 2 名激励
对象共计 16 万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的《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次授予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0)。
11、2024 年 1 月 25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三次授予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综上,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已经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二)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的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25 日披露了《奥普家居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
公告》,公司 2022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
本次利润分配以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户的股份余额为基数,拟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7.5 元(含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 401,700,000 股,扣除回购专户的股份数 13,354,000 股,以余额 388,346,000 股为基数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291,259,500 元(含税)。
上述权益分派方案已于 2023 年 6 月 1 日实施完毕,本次权益分派除权除息参
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725 )+ 0 ]÷( 1 + 0 )=前收盘价格 -0.725 元/股。上述
权益分派方案已于 2023 年 6 月 1 日实施完毕。
根据《激励计划》关于授予价格调整的规定,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派息等情形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P=P0-V= 5.86 - 0.725 = 5.135 元/股(采取四舍五入后保留小数点后三位的
处理方式)。
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
综上,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价格为 5.135 元/股(采取四舍五入后保留小数点后三位的处理方式)。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为: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
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4
年 1 月 25 日,同意向 6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28 万股,授予价格为人
民币 5.135 元/股。
(四)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授予日为 2024 年 1 月 25 日。
2、授予数量:授予数量为 28 万股。
3、授予人数:授予激励对象 6 人。
4、授予价格: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5.135 元/股。
5、股票来源: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之日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登记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 36 个月。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 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日起 12 个月后
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 50%
限售期 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 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日起 24 个月后
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 50%
限售期 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