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36 证券简称:惠发股份 公告编号:2018-014
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A股每股分配现金红利0.25元
每股转增股份0.4股
相关日期
新增无限售 现金红利发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条件流通股 放日
份上市日
A股 2018/4/25 - 2018/4/26 2018/4/27 2018/4/26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 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2018年4月11日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20,00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0.25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4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0,000,000
元,转增48,000,000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168,000,000股。
三、 相关日期
新增无限售 现金红利发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条件流通股 放日
份上市日
A股 2018/4/25 - 2018/4/26 2018/4/27 2018/4/26
四、 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山东惠发投资有限公司、惠增玉、李衍美由公司自行发放。
(2)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黄娟、正和昌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弘富成长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及所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山东惠发投资有限公司、惠增玉、李衍美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规定,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25元。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225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月23日颁
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
派发人民币现金0.225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
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0.25元。
(5)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
股通”),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25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将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沪股通投资者的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发放日等时间安排与公司A股股东一致。
(6)本次转增的资本公积金来源为公司历次股本溢价发行所形成的的资本公积金。公司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扣税。
五、 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变动数 本次变动后
转增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非流通股) 90,000,000 36,000,000 126,000,000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流通股) 30,000,000 12,000,000 42,000,000
1、A股 30,000,000 12,000,000 42,000,000
三、股份总数 120,000,000 48,000,000 168,000,000
六、 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168,000,000股摊薄计算的2017年度每股收益为0.41
元。
七、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6-6175931
特此公告。
山东惠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