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30 证券简称:神马电力 公告编号:2020-064
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延期,其中变电站复合绝缘子智能工厂建设项目延期至 2021 年 9 月末,国家能源电力绝缘复合材料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延期至2021 年 12 月末。
一、前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109 号)核准,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0,044,490 股,每股发行价格 5.94 元(人民币元,下同),募集资金总额为 237,864,270.60 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 31,535,632.01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206,328,638.59 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19 年 7 月 30 日全部到位,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9)第 0451 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根据普华永道会计师出具的《截止 2020 年 6 月 30 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报告及鉴证报告》,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已使用比例为
90.06%,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承 实际投资金 募集资
序号 投资项目 诺投资金额 额 金使用
进度
1 变电站复合绝缘子智能工厂建设项目 15,662.40 13,610.50 86.90%
2 国家能源电力绝缘复合材料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 4,970.46 4,970.46 100%
合计 20,632.86 18,580.96 90.06%
三、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情况、原因及影响
(一)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情况
2020 年 12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机构均发表了同意意见,拟将变电站复合绝缘子智能工厂建设项目延期至 2021 年 9 月末,拟将国家能源电力绝缘复合材料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延期至 2021 年 12 月末,项目延期的主要原因如下:
1、变电站复合绝缘子智能工厂建设项目
变电站复合绝缘子智能工厂建设项目延期的原因主要是公司围绕产品竞争力的提升所开展的技术革新和 2020 年年初以来的新冠疫情影响,具体如下:
(1)公司成功开发复合材料新型成型工艺并拟投入使用,新工艺能够显著提升产品竞争力并降低设备资产投入
在项目建设初期,针对变电站复合绝缘子的核心部件-复合材料绝缘管的生产,公司基于技术洞察进行工艺创新,围绕产品竞争力的持续提升(质量更稳定、成本更低、生产周期更短等),投入开发新型的成型工艺以替代传统的湿法缠绕工艺。从工艺设计到装备开发(设备、模具),再从样品验证到小批试制,最后到产线的布局设计,这个过程虽然造成了项目建设进度的延后,但能够以更低的设备资产投入实现既定的产能规模,同时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进一步降低生产成本、缩短生产周期,目前该工艺已顺利完成产品中试并进入装备购置和生产线全面搭建阶段。
新旧两种工艺在工序流程和经济性方面的对比如下:
A. 相较于传统湿法缠绕成型工艺,新型成型工艺流程更短、效率更高
传统复合材料湿法缠绕成型工艺如下:
烘纱、烘芯膜、配胶 清洗 涂脱 制衬 缠绕 吊运
芯模 膜剂
固化
车胶 车外圆 平端面 取总 切包角 停放 脱膜
装槽
复合材料新型成型工艺如下:
安装调试 拉纱缠 机加工
通过上述的工序对比,可以发现,新型成型工艺相对湿法缠绕工艺可以省去
多道加工工序,大大缩短了整个生产流程,能够有效提高生产效率,在材料利用
率、环境友好、能耗节约等方面具有较大优势。
B. 相较于传统湿法缠绕成型工艺,新型成型工艺更具经济性
生产加工周期更短:以 130*147*1000 规格产品为例,湿法缠绕工艺由于过
程工序较多(其中,预成型、固化、车削工艺均为长周期工序)、繁琐,并且需
对半成品吊运转移,单根产品生产周期可达到 20-26h;而新型成型工艺中产品自
原材料到成品切割均可在生产线上完成,单根产品生产周期仅为 3-4h,极大程度
缩短了产品生产周期。
材料利用率更高:湿法缠绕工艺生产绝缘管由于其成型特点,无法消除制品
两端包角余量及制品外圆固化余量,材料利用率一般最高仅可达到 50-70%,而
新型成型工艺生产的绝缘管由于其固化工艺加工性,制品出固化模具后保留了材
料(特别是增强纤维材料)高强度的性能,材料利用率可达到 95%以上。在保证
性能优势的前提下,极大的极高了材料利用率。
单位产品能耗更低:湿法缠绕成型工艺需要多种工件装备配合,且能源效率
利用率不高、存在大量浪费。而新型成型工艺仅需在加热模具及拉纱缠等设备上
产生能耗,且由于其自动连续生产,对设备能源做到极大连续应用,单位能耗最
高可降低 50%。生产用工更加精简:湿法缠绕工艺由于其工艺路线及成型过程多步骤多工序需求,涉及多工种操作人员且对员工操作、工作强度均有较高要求,而新型成型工艺,只需在开机准备工作中完成开机前的安装调试工作,生产过程中跟进异常即可,员工需求人数大大减少,同时生产过程劳动强度低,对员工技能操作要求也大大减少,同时也可满足多线产品并列操作,大大降低过程操作人员工作投入。
装备投入和厂房占地更少:采用湿法缠绕工艺成型集合多类型装备需求,同时由于多工序流转,产品及装备也占据较多的生产厂房。相比而言,新型成型工艺仅需成型模具及牵引装备,装备需求少,设备资产投入大幅降低,另外由于生产产线紧密规整,减少产品工序间流转,可降低厂房占地需求。
综上,相比湿法缠绕成型,新型成型工艺由于其自动化生产程度高、产品性能稳定、生产工序少,在技术、工艺、装备、物流、维保、生产、管理等围绕产品生产的业务人员投入也存在大幅度精简。因此使用新型成型工艺可以极大提升产品经济性,是后续提升产品核心竞争力的有力支撑保障。
(2)2020 年初以来的新冠疫情对复工复产的影响
2020 年年初以来,受新冠疫情影响,募投项目土建工程的复工和生产设备的采买、安装与调试均有延期,合同谈判、设备生产、运输和交付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新冠疫情对项目整体进度产生了一定的不良影响。
2、国家能源电力绝缘复合材料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
国家能源电力绝缘复合材料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延期的原因主要是公司完善整体研发规划、优化实验室定位和 2020 年新冠疫情及国际贸易摩擦的影响,具体如下:
(1)完善整体研发规划
公司一直聚焦于电力行业所存在的痛点问题,大力开展材料创新、工艺创新和设计创新,制定了围绕电力复合外绝缘产品展开的研发规划。随着时间推进及技术革新,公司在原有的规划基础上不断进行拓展和延伸。例如,复合材料的湿法缠绕成型工艺,虽然还有一些技术工艺突破点值得去挖掘,但是限于工艺本身
的局限性改进空间有限。而新的复合材料成型工艺则是颠覆性的改变,可大幅度提升产品性能,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因此公司及时调整了研发布局规划,取消了湿法缠绕研发配套装备,引进高精度生产设备并进行装备二次开发,基于新装备自主研发新的复合材料成型工艺体系。诸如此类调整都不是简单的取消或是替代,需要进行研发项目调整、研发装备调研和选型以及结合装备的二次开发进程,一般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完成。这种主动的研发规划调整,是导致项目延期的原因之一。
(2)优化实验室定位
实验室原规划为公司内部研发和测试使用,为了充分利用试验资源,为全行业开放服务,考虑同步申请 CNAS 认证实验室资质。实验室不仅要考虑自身试验需求,还要兼顾对外的试验能力,同时满足 CNAS 认证实验室的规范要求,因此对整个实验室规划布局进行了大幅度调整,以上为导致项目延期的原因之二。
(3)新冠疫情及国际贸易摩擦的影响
实验室规划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不仅考虑自身当下的研发体系需求,还要兼顾未来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发展趋势,更重要是学习借鉴国内外顶尖研发机构的成熟经验,而优秀的实验室和精密仪器的供应商大部分在国内和国际的一线城市,2020 年初以来的新冠疫情导致公司对顶尖研发机构现场考察计划延迟。国外的疫情及贸易摩擦导致进口精密仪器交付时间大幅度延期,部分美国品牌的精密仪器甚至无法提供确切交付周期,目前正在切换为其他具备可靠资质的供应商。新冠疫情及国际贸易摩擦是导致项目延期的原因之三。
(二)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仅涉及项目时间延期,不涉及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募集资金投资金额的变更,项目实施的可行性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其他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延期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与股东长远利益。
四、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29 日组织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四届监
事会第四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变电站复合绝缘子智能工厂建设项目延期至 2021 年 9 月末,将国家能源电力绝缘复合材料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延期至 2021 年 12 月末,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无异议。
(一)独立董事意见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谨慎性决策,仅涉及项目时间延期,不涉及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募集资金投资金额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和长远发展规划,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