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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529: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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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的立场,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的相关议案,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1、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禁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亦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同时,全体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并将本激励计划有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公司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公司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净利润增长率。营业收入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不断增加的营业收入,是企业生存的基础和发展的条件;净利润是反映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市场价值的成长性指标,综合考虑公司现状及公司未来战略规划、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情况等因素,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设定本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指标设定合理、科学。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激励计划设定了以 2021 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为基数,2022-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17.00%、36.00%、60.00%的指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还对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个人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认为:张剑先生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具备履行相关职责的能力和任职条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以及证券交易所惩戒;本次提名、聘任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聘任张剑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独立董事:王爱俭  孙广亮  徐浩然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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